诉讼的剧增,使审判管理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位置。审判管理的核心是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以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效益。只有加强审判管,才能更加有效保障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在今年的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也再次强调,审判工作是法院的核心工作,如何把审判工作管理好,也是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现结合南关法院现状就这一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院审判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也就是说,法院的核心业务就是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院的一切工作应当围绕审判活动进行,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审判管理简单的说就是人民法院围绕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法,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以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能够促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途径。可见,审判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审判权的规范运作,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如果不强化审判管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很难实现。
二、当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审判工作上看,通过抓紧抓实干警素质教育,健全完善管理考评机制,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等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在管理考评中发现,一些经常性的问题还是不断出现,这说明在审判管理工作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一)客观原因
1、从法院人员、年龄等基本结构上看,面临“断层、断档”问题。目前我院共有18个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4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120人,事业编制15人,工勤编12人,聘任制法警5人,速录员4人。具有审判资格人员86人,而一线办案法官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的不到5人。总体来看,法院干部的主流是好的,但是法院的审判人员的年龄结构严重不合理,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需要。我院审判人员30岁以下的仅有1人,31岁至40岁的才有10人,41岁至50岁的有51人,51岁以上的还有23人。这样的年龄结构造成了大量的“老龄法官”还在审判一线工作,无论是知识更新还是身体状况都不适应当前审判管理的需要。
2、从经费保障上看,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加之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来,基层法院收案数与诉讼费的对比中发现的变化,而这一情况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更为突出。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是各不相同的,也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基础设施建设,硬、软件建设相对也较先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相对不足,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更何况办案经费和建设资金?而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一大障碍。
3、从2008年我院审判质效评估情况上看,我院结案率为79.24%,院人均结案数为36.14件,调撤率为50.42%,二审被改判发回率为4.15%,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93.37%,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83.97天,上诉率为4.20%,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为83.47%,实际执行率为52.64%,平均执行天数为107.24天,进京上访率为0.19%,院抽查信息输入差错率为26.32%,案件差错率为0.79%。
从以上数字中可以反映出,我院在人员结构配置,经费保障、审判质效等方面的工作基础较差,底子很薄。这无疑加剧了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难度。
(二)主观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法院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就我院而言,部分法官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工作上,注重实体程序,忽略程序公正,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
2、宣传教育不扎实。一些干警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产生审判管理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以至于抓审判管理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一般是领导安排了才做,应付交差,流于形式。此外,法官的政治思想、审判业务和教育培训不够系统和全面,法官素质提高不快,陈旧、落后的审判机制还没有完全摒弃,严重影响审判管理的效果。
3、责任目标不明确。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部门工作责任划分不清、不细,甚至部分庭室不明确自身法定职责,导致工作中出现部门交叉工作的“空白地带”,造成出现问题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下。一些部门虽然明确自己工作责任,但对内部人员结构调整及分工的规定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你干也行,我干也可以,没有结合部门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给每位干警安排特定岗位职责。这种“大杂烩”用人模式,导致出现集体观念、全局意识、协作精神不强的问题在个别部门、个别人身上很明显。最终是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考核方法不科学。目前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考核;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无法进行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作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5、制度建设不落实。审判管理的好坏,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落实是根本。只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中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就目前我院的制度远远满足不了法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院近60项规章制度,其中绝大部分过时,有些规定和做法甚至制约了审判管理发展需要。在制度落实上,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一岗双责”没有很好落实,不敢管、不愿管的“老好人”思想普遍存在,监督、检查、考核流于形式,出现了有布置没落实,有落实没回音,有回音没成效。部门干部领导,甚至对审判管理责任范围内的一些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具体情况为由,把工作和责任推到纪检监察部门身上,或者干脆推到上级领导身上,形成“两张皮”现象。
6、责任追究不彻底。除制度不健全原因外,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个别部门领导还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导致出现了“老好人”思想,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三、针对审判管理采取的对策
审判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要想抓好此项工作就必须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起科学、严密、高效的审判权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使审判资源得以合理地配备;以改革推动发展,在法律和司法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寻求方法的创新,继续探索适合基层人民法院当地实际、本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模式。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法院领导班子不能安于现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严格遵循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出台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各项改革措施。要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以审判监督庭、业务庭等部门为载体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政令畅通,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
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发挥核心作用。审判委员会作为代表全体法官进行法院管理的组织,其职能除审判职能外,监督职能、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亦应是该组织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此外,审判委员会多是由各院院长和审判业务庭组成的实际状况,其进行全院审判管理有其可行性和权威性。在通过审判委员会部分审判功能的调整后,强化审判管理的职能,也可以充分发挥并强化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
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主体,建立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当审判环节出现矛盾,由其进行协调,及时解决矛盾,要充分发挥其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委员参与听审,加强监督力度,同时也为业务庭的审判工作搞好服务,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促进审判过程的公正。
以立案庭为主体,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细化管理环节,把案件从立案到审判,从执行到归档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全面落实审限警示、审限催办、审限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流程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作用,使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流程都能够顺畅、有序、高效运行。
以审监庭为主体,建立审判监督机制,确立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并重的理念,通过立案监督、庭审监督、文书评查、案卷评查、再审案件审理,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价体系,促进审判水平的提高。
以执行局为主体,建立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实施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执行工作有新的发展。
以政治处为主体,建立队伍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法官遴选制度,狠抓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实行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的分类管理,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以办公室为主体,建立行政管理机制,突出服务审判意识,发挥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作用,提高综合协调和后勤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要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干警思想和实践能力。法院培训教育工作的功能是凝聚干警思想、提升干警能力,“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应该着力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下功夫。提高素质的有效手段是学习。要组织好政治理论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要组织好法律法规和审判实务理论的学习,尤其要深入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形式上,可以鼓励法官参加成人自学,可以利用上级法院及其它部门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也可以自主安排文化业务知识培训,还可以结合本法院实际,根据法官实际文化业务水平进行分类划组,分别下达指导性学习计划,并予以分类辅导,定期检查考核。可以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如:庭审技能竞赛,法律文书质量评比竞赛,司法调解技能竞赛,调查研究业务技能竞赛等等。通过业务技能竞赛活动,激发法官学习文化知识,提高业务技能的积极性,在法官队伍中营造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
此外,法官职业所承担的社会使命重大,法官职业的作用是任何其他职业所无法替代的。因为“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十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所以,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法院纪律管理机制就一定要依靠严格的审判管理,这就要求各级管理干部既要自觉遵守严格自律,又要在履行职责中注重管理,在法院逐渐形成严格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生长的环境。要通过深刻的思想教育,逐渐改变过去以案件评查、评估排序,寻找差错为主导的管制型管理,转向为法官提供审判理念导向,审判工作指南和审判行为标准的指导性管理。
三是要加强管理落实,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加强法院管理,对于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强调法院管理,并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调动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全院干警树立“我们的法院我们建,我们的法院我们管,我们的法院我们爱”的主人翁意识,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只是一种手段,管理的目的是让制度成为习惯,习惯成为自然。因此,在管理上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全面规范法院各项工作,形成内容涵盖队伍管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方方面面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要狠抓制度的落实。目前,我们已在全院范围内对以往的规章制度进行集中梳理,制定更加完善、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并汇编成册,下发到各庭室。其中要重点完善审判管理流程,审判管理错案追究办法等制度,围绕“干什么事、谁来干、怎么干、干好干坏有说法”四个环节,建立以“目标决策、贯彻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为内容的“四环节”运作方法,将各项任务层层量化、细化。在目标决策中,干一件事首先广泛征求意见,力求决策民主、目标可行;在贯彻落实中,责任到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在监督检查中,有专人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接近工作完成期限的,向责任人提前发出“督办令”,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在考核评价中,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各项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进行考核。使内部管理真正起到规范工作的作用。
四是要加强责任分解,惩奖分明。要以今年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的“纪律管理年”为契机,在审判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上大胆实践。进一步完善审判质效考评、部门内部科学管理、中层干部考评监督、后勤保障管理等相关制度,逐渐形成政治前途、物质奖惩、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制度约束,用制度建立起一种平台,使干警的工作成绩能对号入座。
在一些具体业务工作上,各部门负责人要科学谋划和安排工作,我们要以严格求落实,严而有格。所谓“格”,就是标准,就是规章,就是制度。也就是本单位本部门应实现的目标,对工作落实不力不到位、乱审判,乱执行的干警,采取责任倒查制度处理,按规定该教育的教育,该调离的调离,该上报的上报。用工作将奖惩层次分开。监督是保证队伍廉洁性的有效手段,纪检监察部门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区纪委十一届五次会议和上级法院关于纪委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好“一票否决权”,将最高院提出的“五个严禁”和全市法院会议上提出的,全市法院对违法违纪人员自查率要达到70%以上的目标结合起来,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完善“不敢为”机制。对于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谋取私利的案件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一经发现,将追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