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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究情法融合 追求调解艺术
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剑虹
  发布时间:2010-09-07 09:37:13 打印 字号: | |
  李剑虹自打成为法官那天起,就抱定了一个特别的想法——做为法官不但要具备高智商,还要拥有高情商。16年的法官生涯里,李剑虹把智商和情商进行了有机结合及合理运用,使她成为了一名讲究艺术手段的案件调解高手。

  2004年3月,李剑虹进入中院民二庭合议庭,开始独立承办案件。民二庭审理的案件都是涉及百姓生活的民生类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大都是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李剑虹觉得,这类案件如果办不好,会影响案件当事人今后如何相处、如何共同生活,也容易引发涉诉上访案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民生类案件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办案 ,就成了李剑虹不断思考的问题。 李剑虹首先学会了“察颜观色”,她借鉴了老中医用的“望、闻、问、切”法来接待当事人,案件还没开庭,李剑虹就明确了案件调、判方式,并在正式开庭前设定了工作方案 。

  李剑虹的做法之一: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事纠纷

  在审理涉及民生类案件中,李剑虹在案件调解中坚持以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出发点,努力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做实,彻底消除矛盾,化解纠纷。即使是调解不成的案件,李剑虹也会通过调解过程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防止其他不安定事件发生。

  民二庭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半以上是农民,大部分文化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缠访、闹访的隐患相对较大。在处理涉及农民土地、财产等纠纷时,李剑虹用农民自己常挂在嘴上的“和为贵”的说法 ,作为案件调解的出发点,平息他们之间的怨气,使他们自己息诉。近几年,民二庭陆续受理了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原来以较低的承包价款流转土地一方以各种理由要求解出合同,收回土地。在了解这类纠纷的起因及目的后,李剑虹从适当增加约定承包费入手进行调解,最终多能达到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李剑虹的做法之二:以调解为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虽然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但是李剑虹更“偏爱”调解为先。每一个案件交到李剑虹手中后,她就在收案登记环节简单的阅读原审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对案件做一个初步的繁简分流,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向法官助理作出特别交待,明确案件焦点,探讨如何在送达传票时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也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开庭,李剑虹的调解工作就已经进入了程序。

   对开庭的案件,李剑虹都是在庭前认真阅卷,做好笔录,找出明显不能支持上诉人主张的相关证据,为做上诉人的撤诉工作奠定基础。对于原审判决明显依据不足的案件,李剑虹都详实记载,以便被上诉人做出让步促成案件调解。

  李剑虹说,在调解中法官要动情,要具备一定的情商,要善于运用自己说话的语气、语调等。并认真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巧妙的利用他们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关系,探究是从“情”、还是从“理”的角度入手,促成双方握手言和。2004年,李剑虹审理了一起儿媳和公婆的继承案。虽然双方在庭审中为争执被继承人的财产相互攻击、谩骂,但是,李剑虹从他们的言语中感觉到他们原来也是一个和睦的家庭。于是,李剑虹就在调解的开场白上下了一番功夫,让他们真正明白了亲情胜于金钱的道理,一场充满“火药味”的家庭纠纷就在李剑虹倾情调解中平息了。

  李剑虹的做法之三:分门别类,列出重点调解案件

  除了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全力调解外,李剑虹还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目的,把涉及群众利益、需要和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大等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做为调解的重点案件。

  在案件调解中,李剑虹一贯坚持“不强迫调解、不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并十分注意摄取各类社会知识,丰富调解经验;注意提高分析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提高调解技巧和口语表达;注意自身心理素质的提高,恰当地掌控自己的情绪,做到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2009年,李剑虹被调到中院民四庭任审判长,不到一年的时间,李剑虹的结案数达到了全庭第二,调撤率全庭第一,高达54%。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