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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百姓 司法为民
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陈海彪
  发布时间:2010-09-07 09:40:16 打印 字号: | |
  在上大学三年级的时候,陈海彪专业的兴奋点由工科转向了法律,于是,研究生他报考的是西南政法大学 。走出校门的当年,陈海彪如愿以偿地成为了一名人民法官。也正是从这一刻起,情系百姓,一心为民就成了陈海彪的人生追求。

   陈海彪被分配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做法官助理时,尽管不能像主审法官那样高举法锤,但他还是把工作做的有声有色。工作无论轻重他都认真对待,积极协助办案法官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办案法官转交过来的卷宗,他都认真查阅,吃透案情,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 同时,将民事调解职能前移,对于有调解、撤诉可能的案件,总是在通知开庭前尝试做好调解或撤诉工作。

   2005年,民二庭受理了原告长春市印刷厂与被告吉林省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作为长春市的改制企业,已停产多年,急等着收取房租安置职工,要求法院快速审理,被告是长春市招商引资的典范单位,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案件从立案庭转到民二庭时恰逢主审法官外出学习,陈海彪就担当起了案件的调解工作。他在认真分析了案情之后,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针对被告具有偿还能力且因双方合作关系不融洽的实际情况,给他们讲解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在陈海彪的调解下,案件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陈海彪说:“一个人一辈子不可能不进医院,但是,他也许会一辈子不进法院,有的人即使是需要打官司的,而进法院的次数也不会太多。所以,我们做法官的,工作作风、 职业操守都将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对生活的态度,也会关系到法律的公信力。”在陈海彪看来,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 法官可以把判决书写的非常华丽,追求一个符合法学逻辑的机械判决结果,但不一定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基于这一点,陈海彪就非常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他把闲暇时间都用在补充知识上。看书、读报、上网、观看电视媒体中的相关法制类节目,内容包罗万象的《南方周末》是陈海彪每天必看的报纸 。他说,在办案中体现自己的社会知识就要“以德服人”,体现自己的法学知识就要“以理服人”,要为百姓办好案子,就必须让自己成为一个学者型和专家型的法官。在办案中,陈海彪从接打电话这样的微小细节做起,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注意自己说话的语音、语调,在庭审中注重应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让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要用愉悦的心情认定法律规定,主动承担责任。

  6年中,陈海彪没有把“情系百姓,司法为民”只挂在嘴上,而是说到做到。陈海彪办案子有个特点,就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为当事人尽可能地节约成本 。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都有规定的时限。除了疑难或重大案件外,陈海彪经手的案件没有一个是超时审理的。陈海彪说,老百姓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的,法律诉讼又是一个耗时、耗力的事,如果案子拖的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增加经济支出,例如像交通费、房屋租赁费、拆迁费等以及其他一些隐形费用。同时,还要透支精力,影响生活质量等一连串的成本。因此,陈海彪就非常注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有撤诉可能的坚决调撤,能庭前调解的决不拖到开庭,当庭能调解的决不用判决解决纠纷,实在不能调解的,也要让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与当事人打官司成本有关的,能省就省。陈海彪当法官办第一次案子时,当事人在陈海彪的耐心感召下撤诉了,按照法院财务审批制度25元钱的退费要等上一段时间,而当事人从九台来长春取钱,往返的路费都比退费高。于是,陈海彪把自己的钱给了当事人,当事人非常感动。陈海彪说,当时并没有想这个钱院里能不能给,只是觉得,一位农民,为25块往返一趟长春,不值得。

  学习翟树全活动开展以来,陈海彪对照自己找差距,他认为,学习翟树全同志的核心是“在法学理论上深化,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作为法官,要为百姓服务,为政府解忧,不断的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今年春节前,陈海彪主审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原告申请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冻结了被告帐户内资金550万元,但在被告帐户被冻结后第三天,部分农民集体到省委、省政府上访,主张法院冻结的资金属于他们的卖粮款,要求法院予以解冻。事件发生后,陈海彪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民二庭对该案财产保全有关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认为冻结资金不属于涉农行政专项资金,解冻证据不足,但为了保证企业的流动资金的有效利用,可以继续做好案件调解工作。为此,陈海彪退掉了已经买好了的回家探亲的车票,开始了细致耐心调解工作,并提出了多种调解方案。 原、被告从开始的互不相让,到最终的握手言和,在农历二十八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个案件成功的调解,不仅减少了当事双方诉累,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而且节约诉讼成本,也达到了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

  6年的法院生涯,陈海彪已经历练成了民二庭的业务骨干,他撰写的《违法建筑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问题》获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论文二等奖,《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获吉林省法院系统第十七届学术论文三等奖。2005年、2006年陈海彪连续两年被评“优秀党员”, 2007年被评为法院“岗位标兵”,并记个人三等功,2008年获“行政优秀”光荣称号,2009年获个人嘉奖一次。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