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毕业于名牌大学的梁湖来到德惠市大房身法庭,开始了代理审判员工作。五年来,梁湖承办的民事案件1299件,无一件超时限案件及上访案件发生。其中调撤结案679件,调撤率为55%;2008、2009两年,无一件上诉、发回及改判的案件发生,息诉服判率为100%。 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年个人办案数量全院第一,案件调撤数量全院第一。五年中他平均每天结案都在一件以上!
当初来到大房身法庭,梁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让自己离农村、农民更近些。他觉得,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大多数是农民,跟他们拉近距离,工作起来才能更便民、利民。于是,他首先在作息时间上给自己定了一个“规矩”,每周要坚持吃住在法庭四天以上。农民的生活习惯跟按政府规定时间上班的法官不一样,有些农民甚至不了解法庭的作息时间,天一亮就来敲法庭的门。而且这些农民当事人,普遍文化不高,经常是当事双方一见面都开始争吵、谩骂,甚至是大打出手,如果不及时平息,就会引发新的矛盾。梁湖吃住在法庭后,无论早上还是晚上,都随时接待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化解矛盾,避免双方再起纷争,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避免了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梁湖做的第二件事就是和法庭的其他同志一起,充分利用设立在辖区内每一个乡镇的巡回法庭,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采取速裁方式快审、快结。这一做法,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办案效率。梁湖还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到巡回法庭办公日,他总是携带当事人为老年人、残疾人或妇女、儿童的案卷,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如若调解不成则就地开庭,即方便了弱势群体参加诉讼活动,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梁湖做的第三件事就是向广大农民宣传法律,提高农民维权意识,让法律走进农村,走进农民的田间地头。梁湖与法庭的同事一起把农村普法工作纳入法庭整体工作进行部署,并作出普法宣传计划,坚持法治宣传和法制实践相结合,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他们把辖区内的大部分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梁湖觉得,自己不但是一个人民法官,更应该是一个法律的宣传员。
五年的代理审判员工作中,对农民当事人,梁湖始终坚持 “说服教育要耐心,分析案情要细心,排忧解难要诚心,评判是非要公心。”并把为农民彻底解决纠纷,息诉宁人,官了、民了、事了作为民事审判目标。2009年4月,朝阳乡农民姜某与刘某等四人参加同学聚会,喝酒时发生口角并升级为互相厮打。姜某受伤住进了医院,一个月花去医药费八千多元。姜某一纸诉状将刘某等四人告到了大房身法庭,要求刘某等人赔偿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并扬言,得不到赔偿就到各家去闹。承办了这个案件后,梁湖首先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是同学、朋友关系,更适合调解 。而他的调解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从生活常理入手,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一化解了原、被告心中的矛盾,姜某放弃了自己不合理的诉求,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梁湖在办案工作中始终坚持秉公执法,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他做到了三个“一样对待”——“原、被告一样对待,地位高低一样对待,本地人外地人一样对待。”2009年1月,他承办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是本地人,而被告车主是外地人,原告在事故中受重伤,经鉴定已经构成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由于被告车辆未参加保险而惧怕个人承担巨额赔偿,自己又是外地人,担心法官向着本地人而无原则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对梁湖办案有明显的抵触情绪。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梁湖耐心细致的向被告方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判纪律,指导当事人依法举证,从而消除了被告方的怀疑和顾虑。最终,双方在法庭上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