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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维耀
作者:榆树法院 李振文  发布时间:2010-09-19 14:09:55 打印 字号: | |
  维耀就是杜维耀,榆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原副庭长,因突患重病于2008年2月 23日不幸去世,永远地告别了他所热爱的审判岗位和亲爱的同志,然而这段时期以来他那高大英俊的形象常常在我的脑海中浮现,就好像他没有离开我们,还在和我们一起工作,一起生活。

  维耀是我到法院后最早认识的法官之一,那是1995年初,我刚调到法院,在调研室做调研工作,听说院里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开展的很好,就到少年庭了解情况,恰好那时维耀在少年庭作审判员,当时他们的姚庭长接待了我,就向我夸起了维耀同志,说他富有爱心,会做工作,办案的社会效果好,并给我介绍了维耀办理的一些案件情况。有一次他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王某某盗窃案,父母离异的被告人随其母亲一起生活,家境不好,从邻居家偷了2000余元钱,案件审理后他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释放那天已近初冬时节,看到瘦削的被告人身上穿着淡薄的衣衫,浑身打着哆嗦,一种怜爱之情油然而生,维耀马上回家找来几件合适的衣服,又从当时自己不多的工资中拿出100元钱,亲手送到被告人手中,然后又和院办公室联系用警车亲自将被告人送到乡下的家里,后来又帮助其联系原来读书的学校,使之继续念书,根据这个案例我当时还写了一篇名为《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的通讯,发表在当时的《榆树报》上。

  2002年后,院里实行机构改革,维耀经过公开竞争上岗,被任命为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主要负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他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办案公正,深受当事人称赞。一次他审理了一起原告北京市某公司诉我市赵某拖欠货款案,原告将货发给被告后,被告仅支付少部分货款,尚有10余万元拖欠不付,原告只好将被告诉讼到法院,被告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又有社会关系,认为法院也不能把他怎样,开庭后以货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剩余货款,维耀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的辩解不成立,依法判决原告胜诉,并冻结了被告的账户,被告通过托人找关系也无济于事,慑于法律的威严和维耀的一身正气,最终将剩余货款全部给付原告,原告拿出钱来一定要表示感谢,被他拒绝了,又一再邀请他有时间一定要到北京来玩,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可是他后来办案去过北京几次都没有打扰那家公司。

  维耀同志博学多才,热爱生活。他除了经常阅读法律书籍精通本职业务外,还常常阅读中国古典文学、现代文学,及一些历史哲学类书籍,对中国历史上的许多事件和人物也有自己的见解,是属于那种学者型法官,他说读书可以使人开阔视野,富有思想,增长见识,也有利于办案。闲暇时我喜欢到他的办公室与他聊天,从办案聊到社会,又从当前聊到历史,每次都能从他那里听到一些新观点,得到一些新知识,可以说我们是精神上的知音。近年来我院文化建设不断加强,每年都在“七一” 、“十一”或者年底举办一些文体活动,这时他都积极参加,2006年底我院举办了一场全院同志自导自演的迎新春文艺晚会,他音域宽阔,男高音唱得好,自然少不了他,他放开喉咙高歌一曲,那首催人奋进的《少年壮志不言愁》令人荡气回肠,将晚会推向了高潮。就在去年发现自己有病的前几天,他在院里举办的乒乓球赛上,还赤膊上阵,打了多场,击败了多名好手,为民事审判队取得第一名立了大功。

  昔日路上常相见,今朝院里不逢君,维耀同志离我们远去了,英年早逝,仅仅53岁,然而他那秉公执法的品格,富有爱心的品德,积极进取的精神……将会永远留在我们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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