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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暖人心
作者:卢玉红  发布时间:2010-11-05 22:53:21 打印 字号: | |
在长春慈善总会,长春中院法官正在把救助款交到被救助人手中
  2010年11月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慈善总会对2010年度第二批刑事救助对象发放了救助款。此次救助案件共计11件,救助对象大部分是长春地区各县市的农村家庭成员,其中,以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居多。这些老年人年纪已大,健康状况不佳,家庭生活水平原本就很一般,现在因刑事案件的发生,导致失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使其无人照顾,患病的没有钱就医买药,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还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年龄大的十几岁,年龄小的才2岁多,因为失去亲人,家庭收入难以保障正常生活,一些学龄儿童面临辍学的困境。刑事救助工作及时解决了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在生活上有了一定的保障。

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现已实施二年,据统计,今年的救助数量相对去年有大幅度提高,2009年共计救助6件,发放救助款12万元,今年共计救助23件,发放救助款40.5万元。

  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长春市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也是国家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政府和社会的救助,给刑事被害人以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慰藉。既体现了党委、政府和法院对被害人家庭的关心和关爱,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刑事受害人救助工作的对象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救助程序的启动,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刑事一审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根据被害人的实际困难情况指导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提出申请后,由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对被害人或近亲属的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对困难程度符合《长春市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承办法官提出具体救助方案和救助金额,形成救助报告,统一报送刑事受害人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并由领导小组决定一次性发放一定额度的救助款,救助金额因被害人的困难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别。领导小组是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法院的有关领导组成,救助资金的来源是市政府财政拨款。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