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要联防联治
作者:榆树法院 梁维广  发布时间:2010-11-19 08:36:07 打印 字号: | |
  交通肇事案件来源于交通事故,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交通肇事案件。就法院而言,只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以刑罚的案件叫交通肇事案件。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呢?刑法所指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3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正是这种行为,使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高发期。

从我市法院几年来刑事审判案件数量统计看,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比例,2005年至2007年交通肇事案件占刑事案件20%左右,经过几年来综合整治交通肇事案件有所下降,2008年我院收交通肇事案件54件,2009年49件,截至2010年10月收38件,三年此类犯罪涉案人数141人,造成死亡人数150多人,伤47人,并且有70%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给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尽管三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呈下降趋势,但交通肇事案件在整个刑事收案中仍排在第一位。人们出行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城市的一个重大问题,尤其在县级市,处在城乡的结合部位,此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如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怎样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肇事的原因

  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从县城到都市与前30年相比,几乎是在原有城市基础上多出了一个新域,尤其是实现了村村通,单位公车,个人私车购买量前所未有,车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县一级城市看,车辆的购买力主要是农村,恰恰这几年农村“五小车辆”快速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即三、四轮农用车)和拖拉机等五小机动车数量猛增,尤其是惠农政策的刺激,促进了汽车工业的发展,这些虽然改善了农村地区出行条件,但对如何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直被人们所忽视。

   我们还应看到村村通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改善,给广大群众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繁荣,但伴随着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愈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道路等级低

  乡村道路建设重修建,轻安全的现象突出,大量乡道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及相关安全设施无法给车辆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和必要的安全保障,给交通安全留下隐患,再有乡村道路一般都是等外公路,路面宽度普遍小于4米,这些路不具备会车条件,视距短,线形差,有的路段弯急坡陡,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而路面平整度好,均是水泥路面,加速了行车速度,这样一来直接影响各类车辆的安全通行。

  (二)车辆安全状况差

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部分农民为了省钱,购买一些成本低的车辆,还有报废车、二手车、拼装车从事运输等,不上户、不检验、不保养、不维护,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极差,给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三)无牌无证车辆多,危害大

  无牌无证机动车主要是一些摩托车、三轮车,这些车辆主要集中在农村。多数无牌无证车车况差,安全性能差,有的超过报废年限,容易引发事故,特别是大部分无牌无证摩托车主安全意识淡薄,超速、逆行、酒后驾驶、违法载客营运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还有无牌无证摩托车、机动车的存在给盗窃机动车犯罪分子销赃带来极大便利,致使盗窃摩托车案件高发。由于摩托车价格低,速度快,灵活轻便,无牌无证摩托车又无标记及资料档案可查,绝大多数飞车抢夺案件都以无牌无证摩托车来为作案工具。

   (四)驾校发证把关不严

  驾驶机动车辆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是一项很强的技术工作,只有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证人才有资料驾车,但是由于现在车多,学车的人多,特别是寒暑假,学生高考后是考车的高峰期,一些驾校的人多车少,只训练了几天就托关系、走人情,使为数不少的人还不懂技术就取得了驾驶资格,然后大胆上路,不慎引发事故。

  (五)监管不到位

  从管理角度上看,目前管车、管人的部门是多头管理,多头管理从某种程序上是无人管理。

   首先是交警部门,虽然交警人多,但大多数是都集中在城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上,真正农村公路上从事交通管理的仅仅是一小部分,致使广大农村公路无人管理。

   其次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这是政府派属机构,运管部门按理说是抓运输和管理的,但现在只要你交足费用,什么车况,是否无证、报废、改装车统统不管,变成了一个收费创收部门。

   再次是乡镇级的管理,乡镇级有大批无证摩托车、小型运营车,让他去管,没有机构,没有费用,谁也不会去管这些事。

   上述这些是交通肇事的重要原因,但还有重要一条就是安全意识差,有的车肇事不是因为路,不是因为车的自身性能出故障,而是意识差,没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如酒后、吸毒、超载、无证、无牌等,这是人为的,法律上规定的,交通部门监管的,社会上宣传的全不听,任由我行,这只能说明安全意识差,意识上没有能不出事吗?

   当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肇事案件还有诸多原因,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在他的经典著作《交通法院》中写道:“人们应该承认,交通管理正成为当今社会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严重,是因为每年由于交通事故死伤的人比火灾死伤的人更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严重,是因为它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强者或是弱者,富人或是穷人,聪明人或者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小孩或者婴儿,只要在公路上或者街道上,每一分钟都有可能死于交通事故。”在当前情况下,要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保障交通道路安全,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完善交通法规,改善管理手段固然重要,但严酷的现实和惨痛的教训证明,加强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维护交通安全自觉性显得尤为重要。

   再有就是加强领导,同时发挥法院打击与维护的职能,对交通肇事的案件严格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所以我们说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这是一个综合工程,要联防联治。

  二、综合治理的措施

  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工程,需要综合治理。不强调政府领导,交通管理则一事无成,不追究业主责任,事故会层出不穷,不进行监督管理就是交警失职,不实行部门联动就不能打牢事故预防根基,不依法惩处就不能遏制居高不下的交通肇事案件,不加强法制教育,就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个局面,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建议让各级政府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建立县、乡、村三级交通管理体系,做到机构设置明确,有人员管理,有经费保障,实现上有人抓,下有人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交通管理机制,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交通安全工作越到基层越难落实的难题。

  (二)确立乡镇政府为主体的主抓机制

  从源头抓起,实践证明交通肇事案件和事故大多发生在农村,镇政府处在工作一线,如果能把农村道路安全问题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使之成为政府的“民心工程”,就能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延伸到各层面、各个环节,从而使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更彻底,交通违法行为纠察更有力,文明意识更增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就能在源头上得到预防和减少。

   (三)加强宣传教育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确立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以养成教育为主线,把交通安全课变成常规性教育课程,并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综合考评体系,形成学、考、督一体化教育模式。要编写适合中学学生用的交通安全辅导教材,使学生能系统地学习有关知识和技能技巧,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从小养成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还要利用媒体宣传报道交通安全事宜,特别是对交通肇事案件,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造成多人死亡,财产损失重大的,法院要公开审判,媒体、电台要报道,以达宣传教育之目的。

   (四)培训和发证机关要严教、严管

   现在学车的人多,驾校多,每个学车的人心情不一样,有的要学好,有的为了弄个证,这样驾校是关键,发证机关更关键。

   驾校要严格培训,有足够时间、车辆,课时让学员学习,包括理论知识,不能单一地考虑收费,发证机关在考试时应严格要求,坚决取缔花钱买证,别人替考现象,如果每个学员真正合格了,就大大减少了交通事故。

  (五)公安机关应发挥更大作用

   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执法专业力量,在打击交通违法,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应布建农村交警中队,切实缓解农村地区交通管理力量不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推广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办法,积极发展交通协管队伍,加强专业执法力量,打击无牌,无证,改装,拼装车的行为从基层做起。交管部门不仅要管好地区车辆,还要管好农村车辆,建立信息平台,扩大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建立辖区道路情况信息库,强化路面管理力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采取打击与教育相结合办法,对于那些确属过失,危害轻微的事故,做好教育处罚工作。

   但对于安全意识差,知法不顾,酒后驾车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一经立案坚决移送检、法机关惩处,不能以罚代刑。

   (六)公、检、法、司各施其职,实行联动

   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一直占有最高比例,要想预防与减少,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各部门各施其职,公、检、法、司参与联治。

   公安局应作好案件侦查,搞清事故原因,在弄清责任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作用,对于案件涉及的重要情节,无论是从轻、从重的情节,要用证据确定,做到不免诉,不漏诉;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打击与保护的作用,在实际审判中,要弄清案情的每一个情节,用量刑规范化的审判方式,确立基准刑,掌握调节刑,确立宣告刑。对于那些确实因过失肇事,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并自首、坦白,并赔偿被害人家属足额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缓刑。

   但对于酒后、吸毒、无牌、无证、超载、车制动不灵、报废车辆、肇事后逃逸、有能力拒不赔偿的坚决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决不能适用缓刑。有的被害人家庭有特殊困难,被告人赔偿了损失,其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系被害人家庭生计的,这种情况应在宣判前搞好调查,如情况属实,上报审判委员会研究,也可适用缓刑。

   司法部门,除法律宣传外,还要利用矫正所对判后的人犯进行矫正,对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人犯加强教育监管,因多属于过失罪,处以缓刑的较多,这样判后的监督十分重要,除建立档案,定期培训教育检查外,还应掌握改造情况,防止判后出现反弹再次犯罪。

   总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广泛调动多部门参与,建立与完善交通综合管控网络,方能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肇事案件高发的态势。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