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目标,最高法院和省市院也就和谐社会建设不断提出新要求,近年来我们榆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部署,不断重视和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从加强诉前调解入手,创新诉前调解机制,把矛盾化解在案外
过去由于受法院被动司法观念的影响,案件是当事人不告不立,法院在纠纷的解决上只有在立案后才能处理,最高法院提出法院要发挥职能作用,能动司法的思想后,我们党组一班人通过学习领会对法院参与诉前调解有了新的认识,去年以来加强了诉前调解工作。一是成立机构。2009年年初,我院就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专门向市委汇报,取得市委的支持,于5月份成立了诉前调解中心,市编委将其纳入正式编制,设主任一名,编制3人,将我院办案能手,标兵丁洪德同志调入诉前调解中心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从基层法庭调入一名老法官任调解员专门从事诉前调解工作。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加强了制度建设,参照上级法院有关制度制订了我院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工作规范,明确了诉前调解的性质、原则、具体要求,使诉前调解有章可循,在机制建设上实现了新突破。二是抓好工作,力求效果。从诉前中心成立到今年8月底,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398件,诉前调解的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40%,其中调解后为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的254件,诉前调解的案件其中90%为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赡养、继承、子女抚育、析产等类型,其余10%为借贷、房屋买卖、赔偿、土地承包等纠纷。在案件调解中与公安交警加强了协作配合,建立了联动机制,在交警部门设立了调解窗口,根据情况每周不定期到交警部门办案一次,协助交警部门调解案件,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及时予以出具。不断规范诉前调解,制作了“诉前调解程序意见征询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分流、引导和解纷作用,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先行调解解决,充分利用诉前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工作优势,通过提示、释明和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产生调解意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四是加强宣传,开展指导。对发生在乡镇村屯的矛盾纠纷,各级民调组织调解工作发生的困难,诉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都提供了必要的帮助,直接参与调解工作,2009年8月份,我院诉前调解中心还专门为全市400余人民调解干部和调解员就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讲课,市委政法委领导和人民调解员对这次辅导给予了肯定和好评。
二、从依靠社会力量入手,拓宽调解渠道,提高社会办案效果
在不断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的同时,结合法院审判实际,立足和谐、拓宽调解渠道、延伸调解触角、建立调解网络、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格局。我们与街道、乡镇、村委会共同构建起社会纠纷快捷反应和调处机制,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效对接,形成调解合力,构建大调解网络。加强人民法庭与辖区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及民调组织的联系,开展“法庭联系街道乡镇、法官联系村委会和社区”的双联系活动。联系的主要内容除送法进街道、送法进农村、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外,还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传授调解知识,讲解方法和技能,提高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办案中积极取得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的配合,共同化解纠纷。如环城法庭处理的的一起邻里纠纷,原告许某某在自家的院内先打了一眼吃水井,后被告孙某某为做豆腐在自己家院内也挖了一口渗水井,两井相距六米左右,被告的渗水井使用不久,原告家的井水水质受到影响,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便找到卫生防疫部门对自己家的饮水井水质进行检测,报告结果饮水井的水质污染严重不能饮用,卫生防疫部门限被告整改,但被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原告于是将被告诉至榆树法院环城法庭,要求被告为自家打一眼水井或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辩解称,原告家长期不用水井的水,在一定时期也能造成井水不能饮用,并同时称原告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检测的水样没有经过被告是单方面的行为,对该检测结果不服,但又不提出重新鉴定,庭长和办案人等都认为,必须针对此案的特点,把当事人家的生活小事当成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大事来对待,要下功夫多做调解工作,努力做到和解结案。合议庭经过反复分析和讨论,最后决定请卫生防疫部门,原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导,乡司法所人员参加,共同到原被告的住所地,进行实地勘测,先将现场拍成照片,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取原告家井水的水样进行封存,并让原被告在样本上签字,再由卫生防疫部门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环境污染有关知识,告知双方想作明确的鉴定结论时间长费用大,而且必须先付费用。原被告的村委会领导、乡司法所同志也从双方邻里关系过去较好和打官司经济上两败俱伤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进行了说服劝导。法庭趁热打铁及时提出调解方案,让被告将渗水井清理后填平,从而消灭污染源,再让被告同意原告使用自家的井水,待经过一段时间没有污染后,双方出资将该水井洗一下,直到能正常饮用为止。卫生防疫部门的专业人员也分析了原告家的水井如果消除污染源后,经过一段时间和适当处理,井水一定能达到正常使用的合格标准,且防疫部门随时监测,不收取费用。这样,原被告都接受了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矛盾十分激烈的邻里纠纷通过法庭的努力终于和解结案。
三、从加强与市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入手,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社会效果
主动与市政府进行协调沟通,建立了法院与政府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由一名副院长为联系人需和政府沟通的问题,随时和政府进行沟通,政府需和法院沟通的事情也随时和法院沟通。在市政府制定棚改方案期间,主管副院长和行政审判庭庭长等多次参加政府协调会,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他们全庭直接参与到棚改中来,经努力使67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成协议,顺利拆迁,无一上访事件发生,受到上级法院和市政府的肯定,市长对法院对市政府的支持十分满意。行政审判庭积极参与法治榆树、平安和谐榆树建设,立足职能,能动司法,他们在审理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就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重视和采纳,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受到一些行政机关领导的欢迎。今年五月份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为环保局全局执法人员讲了法制课,市环保局局长管峰等局班子全体成员和全局执法人员参加了听课,并认为这堂课结合实际,针对性强,指出了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效果好。
四、从执行联动机制的配合入手,抓好执行案件的和解执行
2008年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委政法委的支持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我院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为解决部分重大执行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促进了案件的和解执行,化解了纠纷,避免了上访。如申请人陈少田、姜言芝申请执行丁红梅房屋腾迁案,受到两级法院执行局的高度重视,经过研究一致认为应当谨慎处理。被执行人丁红梅原是申请执行人陈少田、姜言芝夫妇的儿媳,1997年丁红梅的丈夫因交通肇事死亡,丁红梅与公婆先是因为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而后又因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被公婆诉至法院,两件诉讼经过几次一审、二审、再审,直到2006年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结果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少田、姜言芝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红梅腾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其所有权的房屋。经过执行人员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表示坚决不能腾出房屋,理由是被执行人没有生活来源,又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腾出房屋无疑是把被执行人逼上绝路,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态度,将以死相抗。经过执行员的多方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携一女一子共同生活,长女已经辍学,幼子尚在五棵树小学读书,被执行人与二子女共同居住在执行标的物中,并以该预执行的房屋开一间针织品商店,以此收入为生活来源。经过研究认为,此案暂时无法执行。而申请人在此情况下,仍多次信访,要求立即执行,如再拖延,以死相逼。并因此多次把行李搬到法院走廊,要“以此为家”,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局局长和办案人亲自到五棵树镇政府和学校进行协调,最后,当地政府以困难人口救济的方式为被执行人一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被执行人一家每月可以维持生活,其幼子所在学校也答应为其免去就学期间的一切学杂费用此案通过联动单位的配合顺利执行。
五、从发挥陪审员作用入手,抓好案件的调解
2006年5月我院聘请了30余名人民陪审员,今年5月到期后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又重新任命了59名人民陪审员,近年来我院十分重视在纠纷的处理上发挥这些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具有一定的社会交流能力,他们植根与基层,了解群众的需求,熟悉社会民生,可以很好地运用群众的智慧和非职业的技巧,使法理与人情完美兼顾,对司法公正产生积极的作用。他们熟练掌握民间纠纷的调解手段,以情调解,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人民调解的借助力量。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上、群众关注的案件的审理上、一些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上,我院适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发挥他们的作用。如原告榆树市向阳林场诉榆树市劳动局、第三人宋敬安不服工伤认定案,第三人在十年前因工负伤,榆树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即原告不服,本案前后两级法院审理和当事人申诉历时多年,却一直没有结案,特别是2008年,第三人的家属要将已经成为植物人状态的第三人抬着进京,在审理本案中,人民陪审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与法官一起到事发地走访调查,一起向有关领导汇报,市政府就此案多次召开协调会,在协调会上,人民陪审员还发言阐述意见,配合法官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原告单位和原告的主管局都采纳了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市政府也尽全力拿出一部分资金,使这个复杂的案件达到案外调解,最后原告主动撤诉。
六、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转型,社会各种矛盾较为突出,一些矛盾突出的案件诉讼到法院,这些矛盾如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立。为此我们榆树法院党组一班人感到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增强调解意识,服务大局意识,在司法指导思想上,克服单纯就案办案思想,把审判工作融于改革发展大局之中,从改革发展大局需要出发,变单纯的保驾护航为思想上的积极参与,行动上的主动服务,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每年都多次召开党组会研究法院如何立足审判为全市发展大局服务,化解矛盾,配合中心工作问题,并适时召开全院大会或中层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本院的要求,强调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主动为市委、市政府排忧解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涉及到国企改制企业的案件,关系全市发展的案件,必须下功夫妥善处理好。并注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入手,提高调解能力,努力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