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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李洪全 榆树法院新立法庭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1-08-18 10:33:35 打印 字号: | |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交法)第七十六条凸现的价值和权利本位观念,突出人的价值、突出人的地位,全面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财产所有权。救济这些权利的损害,以保护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体现了道路交通法的人文主义关怀。《交法》实施以来,在该条款的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发生很多争论,现就该条款涉及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与举证责任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保险公司应以何种诉讼主体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问题,当前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讼标的系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既不同一,亦不同类,故既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也不是普通共同诉讼,而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种: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理由是:根据《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既然赔偿是保险公司的义务,那么受害人就有权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来起诉,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是属于被告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可见第三者可将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共同提起诉讼或单独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负担,有利于法院执行,树立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

  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与举证责任

  有人认为《交法》的规定会导致“行人违章、机动车负全责”。其实不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而言是不以有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但对于行人来说,仍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法条本身既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的先行赔偿责任,也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减责、免责条件。可见,“机动车负全责”的观点是片面的。应该说,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其自身过错无关,但与行人的过错成反比;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在保险公司赔付额度外负全责。

   《交法》第76条也决定了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原告只须对所谓权利产生事实加以证明,而被告则只须对所谓权利妨碍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加以证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行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是唯一的归责事实依据,也是损害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因此,作为原告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应对损害结果负全部举证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责事实,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损失存在故意行为的免责事实,均与事故损害结果无关,既不能用来否定或认可损害结果,也不能影响事故损害结果的大小,但确是妨碍或消灭原告权利的事实,因此被告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存在,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交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属无过错赔偿责任,基本内涵应包括: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以往,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直是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模式运作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过错赔付责任。现实中,保险公司常以“无责不赔”为据,拒不理赔。《交法》实施后,此类条款明显违背《交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已为法院所否定。因此,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几乎是无条件的,是不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因素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保险公司会成为“报销公司”。这符合责任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填补损害的目的以及只能是微利的法律特征。也有助于完善相关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出险次数或几率的高低,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从而促进机动车的谨慎驾驶,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安全。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