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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法院:审理首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扒窃案
作者:孙继龙 岳丽华 吴应书 孙业明   发布时间:2011-09-19 15:22:11 打印 字号: | |
  九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审结一起扒窃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九台法院所判处的第一名扒窃犯。被告人阚某某于2011年5月25日在九台市医药大厦门前用镊子扒窃一名女子左裤兜内人民币61元,被反扒队民警当场抓获。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被告人阚某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作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盗窃数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000元数额,才构成盗窃罪。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以结果论刑,业内叫“结果犯”,盗窃未成功的的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盗窃1000元以下处以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治安处罚等,不按犯罪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再以盗窃数额为定罪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并被处以刑罚。

   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行为一向为人民群众所痛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扒窃者一旦被抓,即使未偷到一分钱,也构成犯罪。这将对扒窃行为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强和法制宣传的深入,相信扒窃行为会逐渐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逐步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