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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法院:扒窃86元钱 获刑5个月
作者: 陶 铮  发布时间:2011-11-09 11:26:43 打印 字号: | |
  日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经开法院所判处的第一名盗窃犯。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赵家店集市内,趁被害人张某购物之机,将其挂在身边婴儿车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86元。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后被告人刘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再以盗窃数额为定罪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并被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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