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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法院:索要钱财不成将人扣,六人获刑入狱
作者: 张兰 董屹红  发布时间:2011-12-15 14:58:0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赵某、韩某(2007年曾因抢劫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郭某、于某、刘某等人经预谋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恐吓、拘禁并索要钱款。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了判决。

  201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韩某、郭某、于某、刘某同刘小某(不满16周岁)经预谋后窜至长春市宽城区四平路汉口小区如意旅店内,以刘小某同被害人李某某网聊见面发生性关系为由,被告人李某、赵某、韩某、郭某、于某、刘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后拘禁并索要钱款,后上述六被告人又将李某某先后带至宽城区铁北、光复路、东一条街、卫星路等处,对其进行殴打、恐吓、拘禁,逼其筹款5000元未遂。直至2010年8月5日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乘机报警,各被告人遂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六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系缓刑期间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被告人郭某缓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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