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法院,我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四千件左右,其中一半以上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作为离婚案件又位居家庭纠纷案件之首。所以做好离婚案件的立案审查尤为必要。审查离婚案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 离婚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对于离婚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不但要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还有必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必要的特殊性审查。
(一)民事权利能力审查
对离婚案件的民事权利能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原被告是否具备合法婚姻关系。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诉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目前我国合法的夫妻关系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登记结婚,即依法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另一种是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
(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其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才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三)特殊审查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以及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我国法律对离婚起诉在特定的时期有特别的限制,同时对于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也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在审查立案时,对某些离婚诉讼还要进行必要的特殊审查。
1、对于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要特别审查是否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所以对于男方起诉的离婚案件,必须查明女方是否处于上述的特定期间。
2、对于原告重新起诉的离婚案件,要审查是否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基于此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必须要查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是否属于在六个月内不能起诉的情形。对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那么什么是有新情况、新理由呢,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就要求法官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导致发生轻伤以上或伤残等严重后果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情节严重的;发生与第三者同居事实的。这几种情形可以认定是有新情况、新理由。
3、要审查是否属于军婚
对于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法律和一些部门规章做了特殊的规定。所以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要查明离婚案件是否涉及军婚。涉及军婚的,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离婚案件管辖的审查
法院受理案件,必须是以有管辖权为前提。受理离婚案件也不例外。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适用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又适用特殊的地域管辖。所以在审查立案过程中,要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 一)离婚案件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特殊的地域管辖
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的特殊管辖,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
此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的离婚诉讼管辖
一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被注销城镇户口或户籍迁出未落户的人的离婚诉讼管辖
离婚的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军婚的离婚诉讼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涉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的离婚诉讼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及一方或双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的离婚诉讼管辖,此类管辖,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⑤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审查立案过程中,既要查明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也要查明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同时还要查清是否存在被劳动教养、被监禁、以及是否存在下落不明等情况,以便正确确定案件是否由受诉法院管辖,避免超管辖范围受理案件,也避免离婚案件管辖异议产生。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在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不能简单劝解原告撤诉,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去起诉。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原告六个月内不能提起诉讼,不利于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
三、离婚案件诉讼材料的审查
(一)对于起诉状的审查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原本及副本各一份,起诉状在具状人一栏里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起诉状中要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明确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及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件的审查(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
同时原告起诉时,也要尽量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及居住地信息证明,复印件即可,以确定案件管辖。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三)婚姻关系存在证据的审查
这是离婚案件起诉所必须具备的证据,此种证据可以有以下两种:
一是结婚证,就是男女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证。
二是婚姻关系证明,因为有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者基于其他一些原因,在起诉时无法提供结婚证。对于此种情况,登记结婚的需要由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社区、街道居委会、派出所、乡镇民政办出具证明材料均可以。
在此项证据审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审查,结婚证上载明的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记载的是否一致。在日常审查立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结婚证登记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或者虽然姓名一致,但是出生时间和身份证号码两个证件记载不符。这主要是因为有些人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达到结婚登记的目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虚报了年龄和身份证号码。还有一种是工作人员疏忽,将登记人的姓名、出生时间或身份证号码写错。此种情况下不应直接予以立案。因为身份证是一个人身份的证明,其号码又具有唯一性。如果起诉人所持的身份证与结婚证记载的姓名或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不符,就说明这两个证件记载的有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只有在公安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证实这两个证件上登记的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受理该离婚案件。如果不能证实身份证与结婚证上记载的是同一人,可以告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二款规定,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
(四)有夫妻共同财产(含房产、股票、债券等)的要列好财产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同时提供相应财产所有权的证据。
(五)有子女的需要提交出生证或户口证明。
(六)需要 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上述证据,除原告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需要在立案时必须提供外,其他证据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以上是自己根据两年的立案审查工作实践,以及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对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后的总结,难免有不足和疏漏之处,欢迎各位朋友批评指正,本人会真诚接受大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