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在刘某刚满3岁时,其父母就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刘某随母亲共同生活,当时约定其父亲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但其父亲吕某在支付了4000元后,就不肯支付抚育费了。2011年刘某的母亲下岗,生活非常困难,已无力承担刘某的生活及教育费用。为此,刘某的生母多次找到其生父,请求其承担子女抚育费,但遭到其生父的拒绝,无奈之下,刘某于2011年5月一纸诉状将生父告到宽城法院。
收案后,为了早日解决问题,承办法官数次找到刘某生父做调解工作,一方面从法律上宣讲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讲解其拒不承担责任需负的法律后果,增强其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从情理上讲述抚育子女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不能眼看着子女生活十分困难而撒手不管,经过耐心疏导,释法明理的工作,刘某的父亲最终认识到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当场表示,以后会按时支付抚育费,而且还会经常去看看孩子,承担起一名父亲的责任。案件得到解决后,刘某的生母非常感激,说:“我不但要回了抚育费,更为孩子找回了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