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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
作者:张兰 董屹红  发布时间:2012-03-26 14:06:28 打印 字号: | |
  3月6日10时,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二人轻微伤。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用斧子无故将长春市远东批发市场二期四号转门玻璃砸碎,后又将远东批发市场三期门玻璃砸碎。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无故用菜刀将东广场高层被害人白某家防盗门砸坏,被害人徐某家防盗门及酸菜缸砸坏。后被告人李某在宽城区东广场高层楼下无故将被害人何某的尼桑轿车砸坏。后被告人李某无故将东广场高层七区一栋二门监控探头及应急灯、楼道玻璃、安全出口指示牌等砸坏。 2011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使用斧子无故将宽城区东三条新天地超市旁一库房玻璃砸碎。后又将长春市远东批发市场三期旋转门玻璃砸碎。 2011年6月9日,民警出警后传唤被告人李某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李艳双持刀抗拒传唤,并在民警上前制止时将南广场民警刘文卓、张立志咬伤。 后经鉴定李某寻衅滋事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2940元,妨害公务造成两位民警轻微伤。法庭将在审理后,对本案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案发时被告人李艳双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可依法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鉴于案发时被告人李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事案件,给公私财物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法官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鉴,不要任意毁坏公私财物,遵纪守法多些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