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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双阳法院:妥善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赵颖辉 金忠悦  发布时间:2012-04-12 14:43: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束后,被告当即拿出18000元人民币交到原告手中,原告欣然接受,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原告孙某是从事蛋鸡养殖的个体户,2011年5月26日,孙某从长春市双阳区某种鸡场花13000元购买了5000只鸡雏,买回后,孙某夫妇精心饲养,心里充满了致富的希望。2011年7月末,鸡雏开始陆续死亡,到2012年元旦,死亡鸡雏达到2600只。孙某痛心不已,找到相关部门检查,确认鸡雏系因马立克氏病死亡,义愤填膺的孙某去找种鸡场索赔,双方争执不下,孙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种鸡场赔偿鸡雏及饲料损失24万元。

  双阳法院受理此案后,由民一庭助审员赵颖辉办理此案。办案人了解到该纠纷曾经派出法庭诉前调解两次,均未能达成协议,现在双方对立情绪很大,而且在案的证据既无法证实鸡雏死亡的原因是由种鸡场造成的,也无法证实损失的具体数额。法庭开庭时,孙某的鸡雏还在陆续死亡,而种鸡场繁育这些鸡雏的种鸡已经到期淘汰了,种鸡是否带有致病病菌无法确定,如果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不充分,法庭可以驳回孙某的诉请。但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孙某确实因为鸡雏死亡遭受了严重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简单驳回会让他觉得法律的冰冷,弄不好对种鸡场甚至对法院会产生怨恨心理,如果能够用耐心和恒心解开矛盾双方的“心结”,不但能保证案件质量,也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于是,赵法官不顾当时雨雪交加的恶劣天气,找双方做工作。刚开始调解时,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赵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摆事实,讲法律,劝导双方以和为贵。在与双方共同协商、征得他们同意后,赵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法分别与对方交流。

  在与孙某夫妇的交流中,赵法官告诉他们,客观事实不等同于法律事实,打官司凭的是证据,如果一意孤行非要把官司打下去,对双方都是消耗战,只会增加双方财力和精力的损失……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后,原告有了放弃大部分诉求的打算。考虑到种鸡场是区里小有名气的企业,赵法官向双阳法院分管副院长高兰侠汇报后,他当即决定与赵法官一同做被告工作。在与种鸡场负责人的交流中,了解到种鸡场为保持企业的良好声誉,也不希望此事闹大,调解找到了切入点,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仍存在较大分歧。他们不厌其烦做双方思想工作,一遍、两遍、三遍……当事人双方都被她们真心化解纠纷的执着精神所感动,表示这次在法院感受到的温情会让他们终生难忘,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结果。

  此案再一次证明,只要法官心里装着百姓,为百姓着想,让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法律的尊严、法官的良好形象就会充分显现出来。
责任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