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着这样一群忙碌着的年轻人:他们勤勉尽责,理性思考是他们张扬青春的方式;甘于付出,“走路一阵风”是他们工作的常态;固守清廉,捍卫法律尊严是他们坚守的信仰。他们挥洒青春,努力践行着人民法官的职责和良知。
陈海彪就是这群青年法官中的一员,他今年33岁,是长春中院民事审判二庭的一位普通助理审判员。
“他身上没有公务员的光环,只有别人看不到的付出。”
春节前,陈海彪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公司帐户内550万元资金后的第三天,部分农民集体到吉林省委、省政府上访,主张法院冻结的资金属于他们的卖粮款,要求法院给予解冻。虽然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合法,但是为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妥善处理这起集体信访事件,陈海彪退掉春节回家探亲的车票,多次作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提出了多种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的态度在经历了互不相让到逐步缓和,到最终握手言和,双方在农历二十八达成了调解协议。农历二十九,被告将履行款一次性给付了原告,原告也申请法院对被告帐户给予解冻。老家远在河南,春节期间,陈海彪只能打通电话给远方的父母拜年,一年没有回去看望年迈的双亲,陈海彪深感遗憾,但他让当事人过上了一个圆满、舒心的春节。
这样的情形经常发生在陈海彪身上,亲人总是觉得别人眼中公务员的光环陈海彪身上没有,有的只是别人看不到的辛苦和付出。每每这时,陈海彪也只是报以欣慰和感激的微笑,因为家人的理解能帮他实现他坚守的法律信念。
“不论法官判我输赢,我都觉着我得到了公正的审判。”
2007年陈海彪因工作需要被调到执行局综合监督处从事执行监督工作,由于执行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终保障,刚刚接手新工作时,为了尽快了解执行工作的内容,他每天只睡四五个小时。执行信访是执行监督案件的重要来源,更是一个与当事人接触最多、最累、最繁琐,但却最需要热情与耐心的工作,陈海彪担任执行法官后,经常换位思考:假如我是来访办事的群众,我希望的接待法官是如何的呢?所以他接待每一位来访者都是怀着满腔的热情,严肃认真地对待。
在一起涉及工程款纠纷执行的信访案件中,由于政府原因,被执行人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开始经营,后又被国家关闭,以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对该案中止执行。信访人多年来一直上访要求法院执行,并且由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称“如果不同意就在十月份到北京上访”。在陈海彪接待过程中,他诚恳地为信访人分析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在他耐心的疏导下,上访人才首次拿出了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对被执行财产处理的一份抵债协议复印件。在将这一情况向领导汇报时,他建议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执行方案,由执行处首先对该案恢复执行,并进一步审查该案是否符合追加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条件。该案件最终解决时,信访人非常满意地说:“这是多年来法官对我们的困难所给的最大帮助。”在那一年的全市法院信访攻坚战中陈海彪成绩突出,荣记个人三等功。
2009年,陈海彪被调回民事审判二庭从事审判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论标的大小,他都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并尽力促成案件的调撤。他审结的案件曾入选全市法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百个和谐案、精品案”;他个人被评为全市法院“优秀调解能手”。由于陈海彪在工作中的耐心细致以及经常从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在他审判的案件中,常有当事人说:“不论最后法官判我输赢,我都觉着我得到了公正的审判。”
“爱钻研,很负责任,都要调走了还在接着干活儿”
“他的业务能力和理论功底都很强,对庭审的把握特别好,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从头到尾剖析的非常有逻辑性……”“陈法官很爱钻研,经常有文章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和他聊天获益特别多。”“他马上被调到基层法院了,但是走之前他没放下手中的案子,还在接着干活儿”……陈海彪的同事们这样说。
同事们的钦佩和各项荣誉的获得是对陈海彪工作的肯定,但在这些背后,他付出了更多努力。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他注重将审判经验与法学理论相结合,他撰写的《违法建筑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问题》获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文获得吉林省法院系统第十七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三等奖;《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类型的分析》一文发表在吉林省高院的《审判纵横》上;《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获全省法院2011年度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他多次在省、市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培训中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司法适用作专题讲解。2011年,陈海彪被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分院聘请为兼职教师。
“当事人的钱,能省就省。”
陈海彪办案子有个特点,就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为当事人尽可能地节约成本 。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都有规定的时限。除了疑难或重大案件外,陈海彪经手的案件没有一件是超审限审理的。陈海彪说,老百姓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又是一个耗时、耗力的事,如果案子拖的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增加经济支出,例如像交通费、房屋租赁费、拆迁费等以及其他一些隐形费用。同时,还涉及透支精力,影响生活质量等一连串的成本。因此,陈海彪非常注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有撤诉可能的就调撤,能庭前调解的决不拖到开庭,当庭能调解的决不用判决解决纠纷,实在不能调解的,也要让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与当事人打官司成本有关的,能省就省。”陈海彪当法官办第一次案子时,当事人在陈海彪的耐心感召下撤诉了,按照法院财务审批制度,25元钱的退费要等上一段时间,而当事人从九台来长春取钱,往返的路费都比退费高。于是,陈海彪把自己的钱给了当事人,他说,“一位农民,为25块往返一趟长春,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