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汽开法院:赋予诉讼正确涵义
作者:张多娇  发布时间:2013-02-21 10:08:59 打印 字号: | |
  时常有人提出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权。仔细推敲,诉权——诉讼是一种权利?当事人耗费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的精力与财力进入诉讼,显然不是为了享受诉讼的过程,而是需要胜诉的结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与其说诉讼是一种权利,不如说诉讼是一种实现权利的方法。

  如张某诉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某在企业工作十年,期满后与单位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某双倍工资,故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看似很有些道理,但仔细研究一下,同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书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背劳动者本人的意志,法院没有权利强迫当事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一方获得双倍工资。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讲解后,当事人欣然撤回告诉。

  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仅当事人,代理人的法律素养也参差不齐,在案件中往往重情轻法忽视证据。当事人容易忽视证据的创建和保存,代理人有时怠于取证,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误解为客观事实,“法律”为其所断章取义曲解的法律。随意提起诉讼,以求其权利得到保护。当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出现,当事人开始对法官、对法院进行“合理怀疑”,从而踏上上诉、申诉、信访、闹访之路。

  为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因诉累而引发的不必要纷争,汽开法院立案庭在保证当事人的诉讼不超时效、不过除斥期间的前提下,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提示当事人其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建议其提供相对完备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初级普法,使其对案件的进展有理性认知及合理预期。

  在倡导和谐社会、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今天,法院不是万能钥匙,无法解开所有迷题,法院应当探究更多渠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