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庭工作多年了,办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也上千件,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因为某些变故而纠扯不断的家长理短,如何不完全凭借生冷的法律,用情去处理好这些案件,常常是我经常思考的问题。
有这样一起案件让我记忆犹新。2012年7月20日,我受理了原告王某兰诉被告韩某福、刘某芳监护权纠纷及分家析产两起案件。纠纷争议的孩子名叫韩孩儿(化名),于2002年出生,本有一个幸福的五口之家,变故发生在2011年9月,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三四个月后,母亲回到了娘家。韩孩儿的生活完全由爷爷奶奶照顾,两位老人对孩子母亲的表现非常不满,特别是知道孩子母亲欲改嫁时,双方矛盾一度达到了极点,母亲不但准备再婚,而且一改原来的初衷,要求孩子随自己一起生活,两位老人认为,孩子出生后就一直随他们生活,只有他们能照顾好孙子,这己经成为了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且儿子去世后,孙子是二位老人继续生活下去的精神寄托,坚决不同意让孙子随母亲改嫁。因此韩孩儿由谁来抚育成了母亲与爷爷奶奶争议的焦点。同时,孩子母亲还要求对家里刚刚新建的价值20万元的房产进行分家析产。儿子没了,孙子又要被带走,新建的房屋又要被分走一部分,两位老人一下子接受不了这样的现实。
案卷就摆在我的面前,我知道这是一起很棘手的家庭纠纷,如果依法处理很简单,只要依据法条作出判决就可以了,但这并不能解决这个家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名法官,职责更在于解决纠纷,息诉止争,息心调解便成了处理此起案件的重点。经过了解,知道孩子的母亲本意只是想自己离家改嫁,并没有带走孩子和分割房产之意,只是因为孩子爷爷对其有过过激的语言,让她非常气愤,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带走孩子并分割家产,还表示这个案件结案后,会再另行提起孩子爸爸遗产继承的诉讼。
快审快结并不能用到这个案件上,本想用时间来冲淡双方间的恩怨,案件一拖再拖,审限将至,案件调解却没有一点进展。每天晚上我都会不断地思索着解决问题的办法。双方谁也不让步,老人目的很明确,心疼孙子,想把孙子培养成人,这不容质疑;孩子的妈妈,面临改嫁,却非要带个孩子,而这个孩子又不是非她照顾不可,这与常理有点不符。看来,要化解这个家庭矛盾得下很大力气。
韩孩儿为未成年人,父亲去世,母亲应为监护人。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才能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现孩子的爷爷奶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孩子的母亲没有监护能力,因此母亲依法享有对韩孩儿的监护权,我把这做为了解决这起家庭纠纷案件的突破口,于是对监护权案先行作出判决:母亲是孩子的监护人,享有对孩子的抚育权。
宣判以后,双方的表现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孩子母亲本来如愿应该高兴,却让人感觉非常的犹豫;老人听说孩子真的判归母亲抚养,气愤至极,当即提出上诉。见此景,我立刻展开心理攻势,孩子的母亲这回表达了自己此次诉讼的真正用意:原来她本不想带孩子改嫁,就是感觉老人不允许她接近孩子,对她的态度太恶劣,心里明知老人不会把孩子给她,也相信老人对孩子的好,就是想和老人致口气,但还是想分割自己应得的财产。老人也明白了法律的规定,情绪开始缓和,态度发生转变,表示如果孩子由其代养,孩子母亲不分割财产,可以不要求母亲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至此,双方态度都有了转变,我借机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孩子由爷爷奶奶代管,在两位老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不向孩子的母亲索要抚育费用,原告也放弃了分割财产的请求,愿意用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作为孩子抚育的费用。
至此,一起家庭纠纷,就这样化解了。在以后的回访中,了解到孩子生病时母亲去照顾了孩子,爷爷奶奶也很感动,这个家亲情重现。
案结了事了了,情却无限。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我更深刻地体会到法官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待家庭矛盾纠纷的案件,法官不只是依法办案,更多的是要用真情去化解纠纷,挽救亲情,这样,一个家,一个社会才会充满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