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近期将集中开展涉民营企业债权执行案件的专项清理活动,对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案件,逐一排查,实行定任务、定目标、定责任的“三定”责任制,加大涉执民营企业债权的执行力度,盘活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使其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2、不断优化执行环境,通过执行工作协调机制,使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对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及时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等执行方式,确保民营经济对外债权的有效实现。
3、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民营经济为执行主体的对外债权的及时回收。对民营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结合“执行查控到位、执行威慑到位、执行惩戒到位”的执行工作要求,在法定期限内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各类案件,慎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既严肃执法,又文明执法,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给企业带来损失。对预期有偿债能力的企业视情况采取债权转股权、分期执行、“软查封”、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方法,贯彻“放水养鱼”、“养鸡生蛋”的执行理念,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用时间和空间换取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在诚信基础上用活执行措施,使执行工作成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剂”。
5、积极探索民营企业涉执案件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对有发展前景的小微民营企业涉执案件,将执行和解意识贯穿到执行全过程,为小微民营企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