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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翟树全式好法官事迹——长春中院周立新         
  发布时间:2013-12-12 13:56:31 打印 字号: | |
  周立新,1966年6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法律本科毕业。91年分配到市法院,先后在行政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工作。08年起在立案二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和部分民事案件的复查工作。

   一、立足审判岗位、扎实工作。

  在案件审查工作中,对每一起案件都能认真阅卷,找出案件争执焦点、列好询问和听证提纲。在询问和听证时,耐心倾听申诉人的陈述,对症结问题进行说理讲法的释明。对审查中发现的一、二审存在的问题,能够与本院和基础院业务庭人员沟通,做到摆问题、说道理细致入微得到认可,以此促进和完善审判工作。制作文书时,对标点、语法和句词仔细斟酌;对申诉人的请求和理由一、一回应,做到层次清楚、说理透彻。使绝大多数文书呈报后不用审判长、庭长修改就可以签发。在办案中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出现的带有典型性或同类的不规范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这一司法手段,先后向农安县人民政府、九台市人民政府和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在审查田红军等诉农安县人民政府、农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裁决并由第三人龙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诉讼的4件申诉案件时,发现作为事业单位的农安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拆迁裁决不符合国务院制定的《拆迁条例》所规定的拆迁行政裁决主体的精神,在提起再审的同时,向农安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纠正这一问题。此案在我院审判监督一庭再审期间,农安县人民政府接受了上述建议内容,经县政府办公会议以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农府办发【2009】77号文件形式将该县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职能重新划归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农安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撤销,避免了因拆迁裁决主体不当的原因而再行引发行政纠纷。通过上述司法建议,指出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消除了产生纠纷的隐患,发挥了能动司法作用。认真履行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对待其他同事承办的民商、刑事案件,认真参加合议、研究,对很多案件的正确处理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吸收新的法律知识,对审判实际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注意收集和研究,针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日益发展的审判实践不相适应所暴露的某些环节经过思考,撰写了《对被告恶意不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于11年11月在《人民法院报》理论版上发表,为《行政诉讼法》修订和完善积极献言献策。

  10年至今,共审结行政申诉案件263件、领导交办案件2件、民事复查案件6件,发司法建议3份,结案数在本部门名列前茅。其中,经承办、审查提起再审的7件案件,经再审全部改判或发回;80%行政申诉案件都在内部审限内审结。由于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3年来先后获得行政优秀、优秀党员的荣誉。

  二、耐心细致,努力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案件由于已经经过一、二审两审裁判,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一般都有一些对法院和法官抵触、对立情绪。对此,采取提高工作效率办法,遇到案件多、集中上来时,加班加点,缩短案件的审查周期,从时间上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以减少激化矛盾、对法院和法官不满的因素;同时,无论是在审查中、送达文书时、还是结案后,对待当事人的电话质疑、当面来访,都能够耐心细致做好解释、释明及判后答疑工作。经过处理驳回申诉的案件,除极少数当事人无理上访、闹访外,绝大多数当事人即使不愿接受被驳回的结果,也能息诉服判或者理智选择正常途径继续主张权利。

  三、践行宗旨、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党员,时刻牢记党的宗旨、遵守法官的职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与时俱进,政治上始终保持与党中央一致。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做到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审判纪律,在救灾、扶贫的活动中积极捐款捐物,积极参加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在办理每一案件中秉承为人民服务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化解矛盾和纠纷,努力使办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本职岗位上为和谐司法、和谐社会尽责尽力。对于为案件说情送礼和其他不正之风能够严词拒绝、坚决抵制,在平凡岗位上做到了坚定信念、善于拒绝、严守小节、明辨是非、守住底线。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