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坤同志1976年4月9日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到我院刑二庭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合议庭成员,现任刑二庭第四合议庭审判长。该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勇于进取,力争上游,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也因此获得了诸多荣誉。2007年被评为优秀党员;2008年其撰写的裁判文书被评为第一届长春法院法官艺术节裁判文书一等奖,省法院岗位大练兵二等奖;2009年撰写的一篇审理报告被省法院作为优秀裁判文书,向全省法院推广;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度被评为行政优秀;2010年被评为办案标兵、2011年被评为大要案审判个人三等功;2012年被评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2013年被荣记个人三等功。2013年撰写的《姚太文贪污、挪用公款案》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中刊发。
一、专注于刑事审判工作,出色完成了岗位工作任务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邵坤同志办理了300余件二审案件和60余件一审刑事案件,并先后承办了多起大要案的审判工作。他承办的卷宗达百余册的被告单位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范日旭等六名被告人集资诈骗、欺诈发行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案及以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为首的“81926”重大间谍系列案件,受到了上级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从事审判的工作的同时还承担了对下指导性文件的撰写工作, 2007年至2010年期间,他先后撰写了12期《全市法院发回改判案件评析》,从审判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基层法院被发改案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评析,对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有针对性的指导作用。
二、圆满完成了 “长春砍手门”案件的审判工作
2011年10月8日发生在长春市百屹会馆的一起以被告人郝生山、林忠诚为首的15被告人故意伤害案,被网络等媒体称为“长春砍手门”案,该案案发后在网络等媒体和被害人所在学校引发强烈反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邵坤同志承办该起案件后,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撰写了达6万余字的审理报告,制定了庭审预案和安保预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补充证据的意见,为案件顺利交付审判和做出最终裁判把好了证据关和事实关。在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他将被害人亲属找到法院了解其真实想法为案件调解做好准备,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对法院审判和调解工作有抵触情绪,要求对方赔偿500万方能和解,并多次组织被害人生前同学、老师等人员,到我院打条幅、喊口号,扬言不能判处被告人极刑就在法庭自残、自杀,向承办人员施加压力。面对此种情况该同志未产生畏难情绪,而是主动热情的开展说服感化工作,在主管院长和庭长指导下,前后几十次找到被害方和被告方家属、亲友,向其释明法律,使其了解调解结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又多次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郝生山等人,向其晓以利害说服其促使家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工作,被害方消除了起初的抵触情绪,表示一定尽力配合法院的审判和调解工作,其要求的赔偿额也从500余万降至200万,基本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相适应,最终因其他客观原因使郝生山等主犯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但也促成了部分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本案在院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经多次向政法委、省法院及最高法院进行汇报,针对久调未果的情况,最终审慎做出了判决,宣判后,被害方情绪稳定,打消了越级访、进京访的错误想法,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完全接受,网络等媒体对本案判决亦未进行炒作,经过艰苦工作,化解了一起原本对抗激烈极为棘手的案件,成功避免了本案成为热点案件和焦点案件的可能。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好评。
三、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012年年末,邵坤同志办理了一起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基本案情是:上诉人张国庆伙同三名同案犯(均另案处理)利用出租车将被害人韩国华挟持至黑大公路桂家段,后张国庆等人将韩国华拖拽至车下进行殴打,韩国华乘机逃跑。次日在黑大公路上发现韩国华尸体,经鉴定,被害人韩国华系车辆碾压导致全颅粉碎死亡。原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国庆有期徒刑三年。同时以不能确定被害人韩国华的死亡与被告人张国庆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昌(韩国华父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邵坤同志接到这个上诉案件后,上诉人韩昌多次打电话并多次到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赔偿请求,在与韩昌的多次接触中,了解到韩昌现年逾七旬,是榆树市一名退休干部,家庭经济情况拮据,且韩昌对法院审判该案件有疑虑和抵触情绪,面对此种情况,邵坤认真审阅卷宗后,梳理出本案上诉人韩昌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上诉人张国庆等人的挟持拘禁行为与被害人韩国华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张国庆等四人将被害人韩国华挟持至黑大公路并对其实施殴打,后韩国华趁机逃脱。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韩国华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所致。也就是说张国庆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韩国华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交通肇事这一因素,该交通肇事行为独立造成了韩国华的死亡,隔断了先前拘禁行为与韩国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理上看,被告人张国庆的行为与韩国华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精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张国庆等四人将被害人韩国华拘禁至黑大公路的行为与交通肇事责任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被害人韩国华死亡后果的发生,可以据此认定张国庆的行为与韩国华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张国庆等四人与交通肇事责任人应按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合议庭评议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张国庆赔偿上诉人韩昌各项经济损失的10%,即人民币32292元。本案原审判决驳回韩昌诉讼请求符合法理,但缺乏对判决社会效果的考虑,邵坤同志运用间接侵权理论,既支持了上诉人韩昌的上诉请求,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其心理上和经济上均能得到相应的平衡和安慰,也使其打消了对法院审判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又使被告人得到了经济上和刑事上的双重制裁,是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做出的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
邵坤同志不仅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审判工作,并且还非常注意作为一名法官应有的廉洁形象。在以往的审判工作中,他对每起案件的判决都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争取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所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他从来不单独同当事人进行接触,从来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在一切场合都注意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言行举止。这种公正、严格司法的精神品质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综上,鉴于邵坤同志表现优异,工作实绩突出,拟申报“翟树全式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