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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翟树全式好法官事迹——长春中院陶铮
  发布时间:2013-12-24 10:35:25 打印 字号: | |
  陶铮同志,1975年出生,1999年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先后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经济产业开发区法院工作。现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审判长。

  陶铮同志作为市中院刑一庭的骨干力量,承办了一系列的重大疑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3年以来陶铮同志先后承办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件;被告人陈光海等十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振等十一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件;被告人何正文等十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非法持有毒品,盗窃案件;被告人路遥等十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等一系列重大疑难案件,为守护平安长春默默的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2013年3月4日,长春市发生了轰动一时的“3.04”盗车杀人案件,被告人周喜军为满足个人私欲,趁车主不备盗窃车辆并将车内年仅2个多月的被害人许皓博(2012年12月25日出生)掐勒致死,后埋尸积雪。案件的发生牵动长春,惊动中国。瞬时成为舆论热点,网络焦点,社会关注度极高,且本案发生在“两会 ”期间,极为敏感。在案件发生之初就曾有江苏市民写信到本院言辞恳切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在承接审判任务之后,领导将这一任务交给了业务骨干陶铮审判长。

  在仔细研读卷宗和接待相关当事人之后,陶铮同志将本案的审判工作主要分为三个方向进行。首先、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细节提出取证建议。尤其是网络上关于案件起因,被告人“顶包”等相关传言进行核实,确保案件证据指向唯一、真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家林及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在充分理解和体谅被害人家属情绪的情况下,向其明确法庭纪律,要求参加庭审的旁听人员遵守庭审秩序,理性对待庭审活动。再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依法进行合议。2012年5月6日,被告人周喜军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材料,反映周喜军有家族精神病遗传病史,申请对周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做出医学鉴定。审判中不仅仅要考量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合议庭经过认真的评议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结合在案已有的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依法做出驳回裁定。

  经过82天的辛苦准备,“3.04”案件于2013年5月27日早9:00开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集中审理,休庭之后合议庭对于本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庭审在理性克制的氛围中进行,达到了预期的审判目标。本案经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依法对被告人周喜军执行死刑。

  刑事审判工作不仅仅是要惩罚犯罪,还要尽可能的延伸审判职能,修复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尽可能的帮助被告人及被害人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之中。基于上述理念,陶铮同志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注重调解工作的开展。在经开法院工作期间,陶铮同志审理了自诉人金某诉被告人鱼某某等四被告人故意伤害(轻伤)案。通过审阅卷宗,走访调查发现,自诉人金某同四被告人均系在校大学生,且均为朝鲜族,平素并无矛盾,四名被告人在校一贯表现良好,该案存在一定的偶发性,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陶铮同志考虑到以上因素,认为该案如果一判了之,则会对四名未成年的被告人的学业、前途产生不可逆转的重大不良影响,从教育为主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决定召集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工作。由于双方均为朝鲜族,存在语言上的沟通障碍,陶铮同志耐心细致的对双方进行沟通。但自诉人父母情绪十分激烈,双方矛盾对立尖锐。陶铮同志又多次前往所在的学校找到自诉人、被告人的辅导员及老师,争取校方支持,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家长通话、会面,不厌其烦地从法理、情理方面对其进行讲解,逐渐缩小双方分歧意见,消弭对立情绪。经过先后十余次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向,四被告人对其共同伤害自诉人的行为表示认错,其家属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及其家属对各被告人之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告诉。本案的调解、撤诉结案,使四名被告人深深意识到自身错误的同时,得以顺利完成学业,从而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减少了社会对立面,而自诉人方也顺利得到经济赔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后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百件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

  陶铮同志到我院工作14年来,无论是在中院还是在经开法院始终保持高涨的工作热情和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司法为民、创造学习型法官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突出成绩,也获得一致认可和好评。2008年以来,荣获嘉奖两次,荣立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市直机关行政优秀两次。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