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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翟树全式好法官事迹——长春中院仲雷
  发布时间:2013-12-24 10:46:52 打印 字号: | |
  民事强制执行的性质决定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就权利归属的外表加以判断,而社会活动复杂多变,因此执行程序具有易于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同时,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还存在因执行依据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导致不当执行或违法执行而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使民事强制执行实现的效率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应运而生,而我的工作就是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即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监督案件。

  我自2009年承办案件以来,共新收案件352件,其中异议100件、复议108件、监督144件;结案336件,其中异议96件、复议98件、监督142件,年均结案率均在96%以上。纠正基层法院错误执行行为40余件次。

  在结案的336件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大量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的说服工作,使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有18件。其中,被执行人长春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高新法院罚款决定不服向我院复议一案,在主管院长的大力支持下,我和高新法院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沟通,陈述利害关系,最后终于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不仅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还撤回了罚款复议申请。申请执行人王青春与被执行人徐忠江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是十一年未能执结的旧案,申请执行人王青春多次上访,在由该案引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与执行法院密切配合,终于在2012年年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我在审理执行异议、复议、监督案件的同时,还审查了大量信访案件与省、市人大,省、市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其中有省人大交办的吉林省三江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访案,省、市政法委交办的哈尔滨技术进出口公司信访案,省软办、省法院交办的吉林省农业建设开发公司信访案,市政法委交办的农安天龙公司信访案、王帆信访案,宋德斌等五人多年上访案,刘景全、刘振伟、徐正元回迁安置案,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上访案等三十余件。在审查省人大交办的吉林省三江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访案的过称中,我发现二道区法院在审判与执行中均存在问题,经与该院反复沟通,现该院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相关问题予以纠正。通过对农安天龙公司信访案的审查,发现了二道区法院对执行案件违法立案的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使信访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刘景全、刘振伟、徐正元回迁安置案,是我处理的监督案件,2012年涉及刘景全、徐正元的相关案件全部诉讼完毕,虽然案件已与我无关,但考虑到三人历时十年仍然未能得到回迁安置房屋,我与张会臣副局长积极联系南关区法院、宽城区法院,并多次与产权处沟通,现三人产权手续的办理正在推进中,且三人均表示不再上访。在审查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上访案的过程中,我发现南关区法院在审判与执行中存在问题,并导致该公司职工围堵南关区法院,严重影响了南关区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经与该院反复沟通,现该院已启动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我承担了2009年长春地区执行积案的大部分数据汇总整理工作,参与了长春地区关于“执行难”法院内部成因的调研工作,参加了我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相互配合的若干规定》的起草与修改工作。由于表现突出,我得到省法院执行局的认可,被抽调进行工作检查2次,撰写检查报告1份。我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配合执行处办理案件查封、扣划、调查等事宜。

  为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的硕士学位研究方向选择了与工作紧密联系的执行异议方面,硕士论文《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顺利通过答辩。我还参加了最高院举办的两次执行业务培训班,使业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由于工作表现突出,我于2006、2007、2011、2012年度获行政优秀;2012年度荣立个人三等功;2008、2009、2010年度获嘉奖;2010年2月,因在2009年度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执行法官。

  我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防微杜渐,慎之在始,我在工作中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责任编辑: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