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吉林日报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针对长春市多家报社使用图片作为新闻背景、广告经营等行为,该公司起诉了40余件著作权侵权案。我院以案结事了为目标,通过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法的方式,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体现出对“案结事了”司法目标的追求,通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针对新闻媒体图片使用存在的问题,我院专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分析图片使用的不规范导致图片侵权行为多发,影响了报纸等媒体的正面形象,提出了能够降低诉讼风险,维护知识产权的系列司法建议,得到了吉林日报社等报业集团的高度称赞,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二、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吉林电视台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等是电影《僵尸福星仔》等影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被告等在其经营的频道播放了涉案影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此系列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涉案影片数量多,被告多为吉林省内的电视频道,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在审理中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侵权事实,并根据本案侵权的事实、作品类型、作品公映档期等情况,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对后续相似案件审理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吉林文史出版社诉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拥有畅销书《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在中国大陆简体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经审理认定被告华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全集》图书侵犯了原告对该特有名称、特有装潢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经审理判决被告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使用《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名称及其封面封底设计”的图书。
【典型意义】目前图书市场上“跟风”、“搭车”现象盛行,只要有畅销图书出现,类似包装和内容的图书就会跟风而至,不仅侵犯了原图书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图书市场创意不足,品质良莠不齐。文史出版社系列案件的涉案图书知名度高,案件的审理对长春地区图书的出版专有权和对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具有典型意义。对于易于被公众误认的名称、装潢等设计与知名商品的名称、装潢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对图书行业竞争行为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
四、汤文静诉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长春若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长春市若石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特许方汤文静签订了《若石足道特许加盟合同》,并收取了原告方加盟订金、保证金、加盟费等相关费用,后双方发生了纠纷,经我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了特许加盟合同,并就加盟费等款项达成了协议。
【典型意义】特许经营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通常特许经营方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合同条款倾向于特许方,而被特许方急于获得特许服务,在合同签订中缺乏应有的注意,未能有效的审查合同内容,导致一旦发生纠纷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这就需要在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充分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同时引导当事人积极有效的应诉,并防范潜在诉讼风险。
五、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诉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是国内生产甲肝疫苗的知名企业,一直在从事一种制备甲肝疫苗的方法研究。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发现,长生生物公司率先就该项方法申请了专利,遂以其原部分研究人员跳槽到长生生物公司并把技术方法泄露给长生生物公司为由,将长生生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专利归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所有,后在我院的主持下,两家企业达成共享专利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高度的可复制性是专利权的突出特点,专利所包含的权利内容和经济价值并不因重复使用而减损。该案原被告各自主张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对专利权的归属未能协商一致。受案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仔细了解两家企业的过往历史,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维护、共享专利,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诉累,并使该项专利在生产研发中发挥了最大效益,达成了双赢的圆满结局。
六、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冀衡(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吴太公司于1998年取得蓝、红、黄三色的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7年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该公司发现被告对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盒进行仿冒,吴太公司认为名盛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我院认定被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构成侵权,判决名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制药行业是吉林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吴太公司的感康产品更是行销全国的吉林省自主品牌,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近年来,其享有商标权的三色标识频频被发现在同类产品中被变造使用,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对其商誉造成极大影响。我院受理了涉及吴太公司的商标权维权案件,通过审理,对于一批确属侵权的案件及时作出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判决,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并通过判决对社会起到了导向和宣传作用。
七、王竹诉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竹申请注册了商标注册号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商标,而被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图书《小小孩纯美童话》属于印刷出版物,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注册号“小小孩(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为同类商品,审理认定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本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予以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小小孩”注册商标在儿童图书领域享有一定的声誉,通过规范商标的使用,进一步明确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决心和力度,维护图书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延吉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广东奥飞动漫拥有涉案儿童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过市场调查,发现了多款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玩具产品在市场销售,遂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我院经审理比对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图片与被告所销售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基本相同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把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的一种保护对象,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这个特点区别于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但又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践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于激发设计者的创新热情,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已经表明了我国有相当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模仿他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水平,而是越来越重视依靠自己的独特设计去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保护的规定过于概括,尤其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有原则规定,故对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践不能起到全面地指导作用,在本案中我院力图在确定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排除主观的因素,力求客观,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判断侵犯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
九、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乐比酷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通过授权拥有《犯错》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而在被告经营的KTV场所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相同,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本院判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KTV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问题是近来很受关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类似案件起诉审理,一般均保护版权方的利益,体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司法态度。在赔偿数额上综合考虑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涉案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酌情确定。同时积极运用“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办案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力争在维护版权方的利益和KTV行业健康发展中作出有益的尝试。
十、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英图依云网吧等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多家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在调查中发现被告等在网吧经营中存在着提供深度链接予用户观看影片等侵犯著作权行为,该系列案件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经过多方沟通调解,最终得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典型意义】自2009年年初以来至今,我院受理网吧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301件,其中判决结案40件,调解结案32件,经法院调解后撤诉191件,正在审理的38件。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院发现网吧经营者在经营或者诉讼中主要存在着提供深度链接予用户在线观看、不及时订立授权合同、消极应诉等问题,对此专门向文化管理部门和网吧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给予司法建议,以更有效地规范网吧的经营活动,降低其诉讼风险,营造网吧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