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市委近期作出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年初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市中院就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了部署,并及时出台了《关于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为认真落实服务意见有关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市中院民三庭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职能作用,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为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我们的具体措施有:
1、依法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妥善审理涉及商标、地理标志等标识性的知识产权案件和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掌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推动民营企业形成自主品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妥善审理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妥善审理商业秘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择业自由,保障企业信息安全与人才合理流动。
2、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成本。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加强对法定赔偿措施适用前提、举证认证与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协调,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防止同类案件赔偿额出现过大差异。认真审查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各项支出,综合考虑支出的必要性与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等因素确定维权成本。依法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提高其侵权代价,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积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合理运用民事制裁措施,高度重视强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当事人诉前或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
4、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妥善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审查和支持被控侵权人的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在审理确认不侵权诉讼中,依法保护正当竞争,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在审理涉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依法严格、谨慎地认定驰名商标,防止当事人滥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5、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调解优势。认真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改进调解方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沟通协商作用。创新调解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及时妥善审结相关案件,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保障民营企业及早获得司法公正,及时获取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价值。
7、采取便民、利民诉讼措施。通过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设置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电话,及时提供解惑答疑的便捷服务,对民营企业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增进民营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8、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对案件审理和司法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在著作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从政府部门参与、集体化解风险、合约管理、重点合同条款确定、权利取得等多角度,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增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收益,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成本,避免同类问题的反复发生,激励创造,促进发展,保障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9、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创新宣传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好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及时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定期选择有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民营企业代表等旁听庭审,接受群众监督,扩大司法公开。
10、建立对接联络长效服务机制。结合市中院开展的“服务百企”、“支持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工业集中区”等活动和对接商会、行业协会等工作的要求,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络,通过“送法上门”、走访调研、法律咨询等形式,及时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增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依法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知识产权保护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