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诉讼,解决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实际困难,本院面向社会发出公告,公开选择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经过担保公司自行申报及本院考察,现已择优确定了十四家有实力、信誉好、具备经行政机关核准的保全担保业务资质的担保公司,自即日起可以在长春市法院范围内开展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有效期一年。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可以自行选择在本院入围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现将入围名册公告如下:
1、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143088299、13843118510);
2、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联系电话18844054955、15044037575);
3、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7051520,13654369593);
4、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154351196、18088669201);
5、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514401787、88937717);
6、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1851168、18628038220);
7、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9255260、15043053317);
8、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89396216,13756526809);
9、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3644416010,13039305557);
10、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5826727、15543009066);
11、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5698707,13689807618);
12、云南昭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13504409166、18166882722)
13、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13944876208)
14、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331693477、13704364964)
当事人选择上述入围担保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时,应自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自行与担保公司约定双方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对由此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担保公司应当共同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该担保公司发生退出情形及其他不宜再提供保全担保的事由的,本院对该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函)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