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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法院巧用诉前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程序成功化解一起医疗事故纠纷
作者:徐峰  发布时间:2016-01-20 14:14: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民商事案件早期中立第三方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医疗责任事故纠纷案件,帮助患者及时获得赔偿款,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5年8月24日,张女士因患乳腺癌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胸外科住院治疗,医院为其注射化疗药物后,患者腕关节上出现红肿等不适症状。出院后,症状加重未见好转。后又入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总部烧伤外科住院治疗,现出现皮肤隆起等后遗症。张女士认为,吉大一院二部在对其化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认为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张女士自行多次与吉大一院二部交涉,均未得到医院方合理的答复和赔偿,遂于2015年12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吉大一院二部赔偿住院期间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我院接到原告诉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告诉求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立案受理。但鉴于医疗事故纠纷类案件的特殊性,根据以往审判经验,当事人双方通常争议较大,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也较为复杂,我们感觉盲目立案将纠纷引入诉讼程序易造成医患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强行判决更易留下上访隐患。立案人员及时将情况汇报后,经研究,我们认为利用诉前民商事案件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程序更利于此案件的及时、妥善解决。在征得原告方同意后,我们立即联系被告吉大一院二部,将其邀请到法院,向双方详细介绍了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程序的作用和效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启用该程序。12月23日,我院邀请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原院长高忠礼,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大原来到我院,对这起医疗责任事故纠纷进行诉前评估调解。调解过程在平静和谐的氛围中展开。了解案情后,高忠礼院长首先从医学专业角度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了权威解读,明确表示医院在对张女士实施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理应对此过错行为给张女士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但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被告方吉大一院二部对高院长的专业鉴定意见非常认可,承认自身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场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表示可以给予张女士方总计8万元的赔偿。张女士对医院态度的转变和表示出的诚意深感意外并深受感动,本来的紧张和对抗情绪瞬间化解,但对赔偿数额有较大异议。紧接着,田大原主任从法律的角度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解读和阐释,明确表示原告方20万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合理,明显过高,就算诉讼法律也不会全部保护,并向双方提出包括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用等各项赔偿数额标准的合理化建议。在高院长和田主任的主持下,通过对医学和法律的专业解读,并不断深入内心、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了196000元的最终赔偿数额,被告方当即表示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女士该笔赔偿款。目前,该笔赔偿款已交到了张女士的手中,案件彻底结束。一起本应该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在诉前阶段就得到及时化解,受害方的利益得以迅速实现,即减轻了当事人双方的诉累,更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事后,当事人双方对我院开展的这项诉前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认可。没花一分钱,只用了半天时间就解决了原本以为要打上几年的官司,让受害方张女士及其家属深受感动,当场落泪。被告方吉大医院二部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深表欢迎和认同,表示由中立第三方的医学、法律方面的专家主持医患双方的调解,更容易得到患者的信任,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种纠纷处理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化解医患矛盾,为医院树立正面、积极的形象,尤其是为今后医院再次发生医患矛盾时,在处理纠纷的方式选择上,提供了又一个非常好的纠纷解决途径。对我院聘请主持调解的两位医学和法律专家,双方当事人更是表示了高度认可。对两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性和中立性表达了高度赞誉,没有提出丝毫怀疑和质疑,而是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信任。

  民商事案件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工作是二道区法院于2015年10月份开展实施的,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探索和尝试。通过外聘专家,在诉前阶段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主要目的一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纠纷解决途径,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为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院诉讼压力;三是为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专业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前期我们只聘请了七位医学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后会陆续聘请建筑、金融、保险等各个专业领域的人士作为我们的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到民商事案件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工作中。
责任编辑: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