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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百态
作者:连书琦  发布时间:2016-05-23 09:25:26 打印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不仅肩负着控制死刑、化解矛盾、捍卫公正的使命,还诠释着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法庭里见众生,表现如何?在此展示一二,看看法官如何调解。

一、被告类型

(一)倾家荡产型:

1.行为表现:开门见山称无法赔偿,服从法院判决。

2.常见表述:“家里真是拿不出钱了,现在已经无法生活”。

3.调解方法:要深度了解案件背景,是真困难还是“哭穷”,“不偏信、不放弃”,以做思想工作为主。若双方数额差距过大,也不能轻易“放弃”,只要诚意在,调解就能收到效果。

当事人对法律未知的恐惧和抱有侥幸的心理,法官不宜直截了当的指出,只要将法律讲明,其心中会有理性的思考,从而转变态度。

(二)久拖不决型:

1.行为表现:调解态度积极,但被告人亲属不出面。

2.常见表述:“我们愿意赔偿,但家里有事,等几天再说”。

3.调解方法:通常态度诚恳但不明朗,法院尽力与被告方亲属取得直接联系。他们多是从亲情角度考虑赔偿,法官态度不能严苛,但可以限定每一环节的处理期限并及时催促跟进。

二、原告类型

(一)默默无语型

1.行为表现:当事人落座后流泪不止,悲伤难抑。

2.常见表述:“请求法官给我们做主”、“就靠法官你了”。

3.调解方法:案件经过公安、检察机关,再到法院审理时仍是欲语泪先流,可见伤害之深。法官要用“情景交融法”,先以抚慰性的语言使其情绪稳定下来,再行调解。如果生硬的要求当事人控制情绪,可能会适得其反。要格外注意抚慰语言的中立性,以免对一方急切的安慰造成另一方不公平之感。

默默无语并不意味着没有要求,“一切但凭法官做主”是对法官的信任外,夹杂着内心的衡量。作为被害人,在不幸的打击下,对被告人刑期和赔偿数额都有一个心理预期。法官要时刻提醒双方,法官无法为任意一方做主,只能作为一条纽带将双方聚在一起,使双方适当降低心理预期。

(二)气愤填膺型:

1.行为表现:强调家境困难,痛诉被告人使全家人的生活雪上加霜。

2.常见表述:“一家老小没有收入、被告人丧尽天良”。

3.调解方法:开庭时可能情绪激动会怒骂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调解时仍然情绪激愤。法官不应对任何一方动感情,调解前要慎重征询双方意见,以确保均为自愿。当事人态度越激烈,法官态度就要越缓和,慢语速、低语调,重述案件的部分事实,掌控调解的节奏。此外,还要给被告人家属充分的说话机会。

(三)道听途说型:

1.行为表现:多方打听,一天给法官打数个电话,自认为胸有成竹。

2.常见表述:“他这样的最多只能判无期,我们不能赔偿”。

3.调解方法:“不怕不懂的、全懂的,就怕似懂非懂的。”他们通常对法官的话置之不理,对不相干人员的话深信不疑,讲起法律头头是道,说起案情一知半解。

调解难点在于信任,信任来自于法官充分的解说。法官可依靠自己多年来的审判经验用“案例展示法”列举类似案件予以警示、讲解相关情节的重要性。在这里,失去耐心是大忌,要有水滴石穿精神,将辩法析理工作做透。

(四)指点江山型:

1.针对决策者类型

(1)行为表现:被害人众多亲戚参与,意见无法统一。

(2)常见表述:“我们不要赔偿,就要判他死刑”。

(3)调解方法:对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来说,原告人身边会有几个亲戚陪同调解,一般表现为“主弱臣强”。应该拿主意的人遭受失去亲人的打击,为生活考虑还要接受赔偿,难免对数额摇摆不定,众说纷纭,法官要时刻提醒。

法官的心理疏导工作会以原告人为重点展开,可以采取 “背对背”方法,即由法官单独对原告人讲清楚利害关系,再由其决定是否需要与亲属商量。

调解过程中,会发现某人不时帮助缓和气氛、解答疑问,并愿意促成调解。这时法官就可以使用“巧借外力法”,将调解的话语适当交其掌握,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针对法官类型

(1)行为表现:经常对法官提出刑事部分判决的要求。

(2)常见表述:“我要求判无期徒刑”、“赔偿我也要判死刑”。

(3)调解方法:调解是在附带民事范围内的博弈,最避讳当事人对刑事部分讨价还价。法官可以为其释法明理,解答困惑;如果调解人有错觉,法官要及时纠正。调解由法院主持,并不是法院与当事人对立的谈判。

调解不成,原告人的情绪可能会反弹,加深怨念。法官要适时安抚,协助其启动附带民事执行、刑事被害人救助等程序,尽力使双方能够接受裁判结果,开始新的生活。

  法官调解的方式、方法远不止上述类型,但都需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仔细揣摩当事人心理、反复斟酌使用语言。想要对“调解大法”融会贯通,“苦练内功”必不可少。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不仅是对法官情商的考验,更是对生者的扶助、逝者的告慰。无论结果成功与否,法官都要全心努力,摆正裁判与调解的关系。
责任编辑: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