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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家事法庭 初试未成年人出庭陪护制度
作者:榆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31 10:51:52 打印 字号: | |
  榆树法院家事法庭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始终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充分考虑子女意愿和父母双方能力,尽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有力的外部条件。

  5月24日,家事法庭处理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都坚持要抚养未成年女儿李某(现年10周岁),双方就此分歧较大而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办案人为深入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指定人民陪审员为李某的陪护人,通过提前接触化解其因父母分居期间所导致的紧张不良情绪,并取得她的信任。通过了解,李某在父母分居期间随其父亲及祖父母生活,但由于三人都上班得不到及时充分的照料,李某的学习成绩在此期间出现了明显的下滑。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对年满10周岁能独立表达意志的未成年人要征询其本人意见。在开庭审理期间,为了尽量排除父母对子女独立判断施加的影响,我们借鉴外地法院的做法,对李某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单独询问,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生活。

  最后,法庭综合各方面因素,尤其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并根据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官在庭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由其母史某抚养,其父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至李某年满18周岁止,本案最终得到了满意化解。
责任编辑: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