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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法院办理的于洋诉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第一案
作者:农安法院  发布时间:2017-02-15 10:06:13 打印 字号: | |
  在2017年1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办理的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其中,农安法院办理的于洋诉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收入其中,并作为第一例予以刊登。

自诉人于洋在乘坐被告人姜海龙驾校客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多处受伤入院治疗。因被告人姜海龙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故自诉人于洋诉至农安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农安法院查封了被告人姜海龙名下的两台轿车的车籍,并依法对其实施了拘留,且拘留当场从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拘留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姜海龙未履行和解协议,农安法院欲对查封其名下的两台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时发现已被其转卖一台,遂对其实施了第二次拘留,但姜海龙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自诉人于洋在向农安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姜海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未被受理后,向农安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安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姜海龙主动提出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自诉人于洋当庭申请撤诉并获准许,被告人姜海龙被当庭释放。

该案作为吉林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拒执自诉案件,还被录制成法治教育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节目中播出。最高人民法院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责任编辑: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