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谷娟,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节目。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使自己债权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我们经常会为自己的欠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找一位甚至是多位保证人提供担保,这样债务到期后,我们不仅可以找债务人偿还,还可以找保证人偿还。但是,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我们找到保证人时,保证人却说自己的责任已经免除;这样,就使我们当初保护债权的目的落空;甚至法院也支持保证人的这种说法,这是为什么呢?
甲某向乙某借款,找来丙某作为保证人,约定了丙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某在担保人处签了字。还款期限届满的八个月后,甲某没有还钱。于是,乙某将甲某和丙某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某偿还欠款,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甲某承担偿还责任,丙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如果债权人在六个月内不找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免除了责任。
在刚才的案件中,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丙某的保证期间或者说责任期间就是六个月。而乙某起诉时,已经是还款期限届满的八个月后,这时,丙某的保证责任早已经免除。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请您注意,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记得一定要约定保证期间。随着《民法总则》的通过与即将实施,诉讼时效将由两年调整为三年,因此,建议您将保证期间约定为三年。
微课堂笔记
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其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保证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
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保证责任免除。
法官简介
谷娟,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一级法官,200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刑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考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期间,审结长春地区第一例银行卡盗刷案,审理了某汽车零部件企业1.1亿元合同纠纷。所写文章“挂靠背景下买卖合同相对性问题”,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在《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中。
法治名言
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习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