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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法治微课堂(第四期):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作者:李博 修森 谭天路  发布时间:2017-10-19 09:08:04 打印 字号: | |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高婧明,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日常生活中,一些行为可能会被行政机关处罚,但是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仅在处罚之后有权利救济,在处罚之前,依然可以通过要求听证程序防止处罚机关滥用处罚权。那么,今天我就为大家介绍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有两个条件的,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为其组织听证。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当事人对听证程序的不了解、听证观念的淡薄,而自愿、主动的放弃了听证权利,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不能够强迫当事人参加听证的。那么,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了一个陈述、表达意见的机会,不利于权利的自我救济。

  行政处罚法中列举了三种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他们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但是此处的列举是属于开放式列举,除此之外,与其性质相似的、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举个例子,工商局认为黄某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没收了其30多台电脑主机,该行为属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它的性质与“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严重程度相当,但是工商局未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亦未为其组织听证,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请您注意,在可能会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其组织听证,保障陈述权和申辩权。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不但要注意实体上证据是否充分,更要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或者依法为其组织听证。

  感谢您收听本期节目,我们下期再会。

  微课堂笔记

  1、听证程序适用种类:《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行政处罚。此处属于开放式列举。

  2、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官简介

  高婧明,二级法官,法律硕士,现任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撰写的《生效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合理避让车辆而违反交通法规的申辩理由应被采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处罚决定无效》三篇案例被《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收录并发布。调研文章《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获“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二等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研究》获“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三等奖;多篇学术论文荣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五届、第二十六届学术论文讨论会优秀奖、吉林省法院2013年度、2014年度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法治格言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

                                                ——《之江新语》
责任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