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单艳芳,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
近日,我院受理了这样一类案件,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公司起诉长春市多家超市,主张这些超市销售“李记老奶奶”、“昊记老奶奶”等多种花生米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类案件数量达一百多起。经过审理,有的超市仅被判决立即停止销售,有的超市还要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什么相同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呢?原因就在于部分超市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销售者对销售的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不知情,又能证明其所出售的商品是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取得的,并说明供货商,销售者就可以不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比如在一起案件中,某超市向法院提供了涉案商品的销售货物清单、增值税发票和进货合同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案外某经销商,经销商也到庭表示对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就不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了。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醒超市经营者注意:
第一,进货时要选择具有资质的经销商或生产商,进购合格产品,不要经销 “三无产品”。
第二,进货时尽量和供货商签订正规合同,并对知识产权条款、责任承担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三,保留好进货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证据,在被诉侵犯知识产权时,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请求免除赔偿责任。
感谢您收听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我们下期再会。
微课堂笔记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简介
单艳芳,一级法官,法学硕士。现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吉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兼职教授。审理全省首例反垄断案等案件。完成省法学会2016年课题《企业商业秘密界定的实证分析及保护对策——以我省司法审判实例为基础》。
法治格言
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的追求。
——《之江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