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赵芳芳,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
“低息贷款,安全快捷,无需抵押,当天放款。”这样的广告相信大家尤其是大学生们一定并不陌生,这就是近年来盛行的校园贷。校园贷并非是一个专业法律术语,但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面对校园贷,如何防范风险、发生纠纷后如何保护自己,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如果校园贷涉及民事纠纷,在校大学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大学生虽然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如果以借款人的身份实际借款,作为被告主体是适格的。所以千万不要带有侥幸心理。
第二,校园借贷中,往往学生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借款凭证中的借款数额差距非常巨大,但在这里想提醒大家,提前扣除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均不计算在本金之内,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以上费用的,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就是说,无论你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款金额是多少,一律应以你实际借到的金额作为本金,并以此来计算利息。但要注意留存证据以证明你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及证明借贷关系中存在违法高利。
第三、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是年利率2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各种名目的违约金、滞纳金也包含在内,这些费用与利息加在一起,超过这个24%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完毕的利息,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出借人返还。现实生活中,很多校园贷的利率都远远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这样一个范围,所以如果遭遇校园贷骗局,要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尽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校园贷贷款人所使用的追索方式有可能涉及敲诈勒索、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等罪名,遇到此类情况要报警解决。同时也奉劝放贷人不要以身试法,及时收手。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醒各位大学生,作为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的学生,还是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要盲目攀比。一定不能因为眼前的低门槛就头脑发热,借款后如果不能及时偿还,不仅有可能涉及民事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贷款人以极端方式追索,风光之后是黑暗的无底洞。
感谢您收听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我们下期再会。
微课堂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简介
赵芳芳,一级法官,法律硕士。现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审判长,负责审理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不当得利等民事案件。2012年以来,审理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案件。参与吉林省法官学院全省初任法官培训的授课工作,作为主要撰稿人参与省法院对下指导课题研究。
法治格言
法治是倡导和践行道德的最可靠方式,道德治理也不仅仅是道德教化和个人自律,更需要将善恶评价纳入法治框架,通过公共权力与公民行为的共同约束,实现官民共治和良法之治。
——《之江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