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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十九大】芳草法治微课堂(第八期):虚假诉讼乱人眼 依法制裁不手软
作者:李博 修森 谭天路  发布时间:2017-10-26 09:38:14 打印 字号: | |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王旭东,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今天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分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一是逃避债务,即债务人通过法院裁判将其财产转移给所谓的债权人,从而使真正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比如说,甲欠下外债,为了逃避债务,其勾结乙作为债权人起诉自己,并在诉讼中与乙达成调解,继而以履行法院判决的名义将财产转移给乙,当真正的债权人丙起诉甲时,甲已经没有任何财产了。

  二是离婚案件中一方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转移给他人,侵蚀原配偶的合法权益。举个例子来说,甲与乙离婚期间,甲谎称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负有债务,并指使丙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自己,从而达到转移、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虚假诉讼指的是案件的事实完全是捏造出来的、虚假的,而通常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原有事实的基础上有所扩大或隐瞒,此种行为往往是当事人追求更大利益或是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有利于自己的取舍,这种情况是不会认定为虚假诉讼的。

   在《刑法》中新增加的该罪名表明了国家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与力度,从该罪名的立法规制上来看,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法定刑较重;二是在单位实施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实行双罚制,也就是说:既对单位判处刑罚,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三是着重打击内外勾结的虚假诉讼,对涉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依法维权,确保诉讼的真实性;正确运用法律,远离虚假诉讼。感谢您收听本期节目,我们下期再见。

   微课堂笔记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简介

  王旭东,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现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所著文章分别发表于多家知名学术期刊中。其中,《股东提案权的体系化架构》,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在吉林省法院2008年度“岗位练兵”活动中被评为一等奖。《共同犯罪中的分别定罪问题》获吉林省法院案例评选一等奖。《司法功能的解析与评判-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分析》,获吉林省法院系统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三等奖。

   法治格言

  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之江新语》
责任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