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肖瑶,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养老保险的分割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对于另一方分割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上述规定中,出现了两个概念,即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那么,在离婚时,什么条件下分割养老保险金,什么条件下分割养老保险费。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制度,属于社保的一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个人及政府按照职工工资的比例缴存养老保险费,上述三部分缴费之和构成养老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统筹和政府补贴记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才能在退休时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到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职工退休时实际领取到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既与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关也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
由此可见,养老保险金除含有个人财产积累的性质外,还含有国家对个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性质。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因养老保险金将来能否领取不确定,即便将来能够领取,数额在离婚时也无法预测,故不具有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而个人账户中的缴付的养老保险费是确定的,该养老保险费属于职工工资中的一部分,故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已经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者虽因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但已经具备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此时,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故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在离婚时分割养老保险费。
微课堂笔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简介
肖瑶,一级法官,法律硕士。现任职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负责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具体推进。曾多次参与省法院、省法官学院组织的关于家事审判改革、家事审判实务方面的授课工作。
法治格言
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之江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