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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法治微课堂(第十期):民间借贷中的“爱恨情仇”……
作者:李博 修森 谭天路  发布时间:2017-11-09 09:43:59 打印 字号: | |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邵明福,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民间借贷因“灵活”、“简便”、“快速”等特点深受广大资金需求者欢迎,有效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因借贷双方往往约定利息过高,有的甚至出现5分利、6分利等“高利贷”情形,利率的规制就成为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采取的是统一规范模式,即不区分借贷目的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经营,统一将利率上限规定为月利2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月利2分的,这种利息约定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小于、等于月利2分,出借人都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偿还利息。

  那么,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月利2分是否仍受到法律保护呢?

  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约定利率大于月利2分,小于、等于月利3分,这段利率虽约定有效,但该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收取该利息。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借款人履行。

  第二种情况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月利3分,这时,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不是约定的利率全部无效,而只是超过月利3分的部分无效。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了月利3分,借款人也按约定偿还了利息,这时借款人可以索要多还的利息。例如,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4分,王某按约定向李某偿还了1个月利息4000元,这时王某多还的1000元可以折抵还借款本金。如果王某按月利4分的约定把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多还的利息。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示您:

  第一、借款时约定的利率不要超过月利3分;

  第二、利率的约定要明确写在欠条、借据上;

  第三、还款时要明确是还本金还是还利息;

  第四、留存好还款凭证,如银行存款凭条、现金收条等。

  感谢您收听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我们下期再会。

  微课堂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简介

  邵明福,法律硕士,二级法官,现任职于长春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以员额法官代表身份被选为本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和法官考评委员会成员,省法院对下指导课题研究组成员。主要审理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一、二审民事案件。2015年至今,审结案件数均居全院前列。参与撰写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法院群众工作》的论文被市直机关党工委评为一等奖。

  我国法治建设处在从政府推进型向全民自觉型转变的关键时期,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风尚逐渐形成、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是这个时期的鲜明特征。

                                            ——《之江新语》
责任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