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芳草微课堂
芳草法治微课堂(第十一期):你的问题商品“减价”了吗?
作者:李博 修森 谭天路  发布时间:2017-11-16 09:46:48 打印 字号: | |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闫冬,欢迎您收听“芳草法治微课堂”。

  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时会发现商品存在质量瑕疵,这时,我们往往提出减少价款的要求;而出卖人则声称,商品虽然有瑕疵,但并不是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价格不能降低。这时,买受人是不是就只能接受有瑕疵的商品呢?

  其实不然,法律对减少价款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就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法院应予以支持。注意,这里只要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标的物的价值或效用降低,即有适用减价责任的余地。所以,是不是减价,不是以商品质量瑕疵的程度为依据,而是以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商品的价值或效用是不是降低为依据。商品质量的瑕疵程度,不能决定是不是减价,它只是在具体计算减价额度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在法律上,减价是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对于救治失衡的合同关系,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稳定交易关系意义重大,所以,在我们购买到有瑕疵的商品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降低价款,而不管这种瑕疵是否影响到商品使用。

  减价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在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等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同样有其适用的余地。

  本期“芳草法治微课堂”提醒您注意,作为消费者,当我们买到瑕疵商品时有权要求减价,但是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质量不符合约定;

  二是我们要及时通知出卖人,即在质量异议期间提出质量异议;

  三是我们同意接受该商品。

  微课堂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官简介

  闫冬,一级法官,法学硕士,现任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自参加工作以来均从事商事审判及相关工作,2014、2015、2016年均为全庭结案第一,连续三年考核等次均为优秀。2016年被授予长春市市直机关三等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干警楷模。

  法治格言

  从社会精神层面、社会价值层面、社会风尚层面推动依法治国,触及到了法治建设的核心,抓到了法治建设的实质,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了新的思想飞跃,跨入新的发展阶段。

                                          ——《之江新语》
责任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