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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
作者:姚筱玲  发布时间:2017-11-30 13:40:32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而言,如何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障案件质量如何在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感受,使案件数的增加与当事人的司法感受的提高成正比而非反比,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繁简分流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有效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判,确定案件繁简层次,实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的目标,促进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双向提高,实现便民服务之宗旨,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感受。(全文共6055字)

主要创新观点

以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实践为依据,明确繁简分流机制对案件审理效率的正向作用,排除对案件公正的不利影响,为进一步推动繁简分流机制提供建议。

以下正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而言,如何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障案件质量如何在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感受,使案件数的增加与当事人的司法感受的提高成正比而非反比,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繁简分流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有效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判,确定案件繁简层次,实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的目标,促进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双向提高,实现便民服务之宗旨,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感受。

一、案件繁简分流的概念理解

案件繁简分流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而是近些年来随着案件数不断增加在司法实务界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一个用法,关于如何定义案件繁简分流,不同的地区与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多数的理解是将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与普通程序审理的区分,将能够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大程度上在简易程序内结案,而不再让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将案件加以“繁”与“简”的区分。但本文在对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做讨论时,拟对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作如下新的理解,我们认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包括:(一)专业性案件的专门审理;(二)简单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

(一)专业性案件的专门审理

为何把专业性案件的专门审理作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在普通民商案件中,具备针对专业性案件进行专业性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家事案件;房地产案件等。其中,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已经形成了专业化审理的相应机制,而针对破产案件、家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尚未形成专门审理的机制,而从这几类案件本身来讲,多数破产案件本身是相对复杂、耗时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社会冲突亦较大;家事案件则相对较简单,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且由于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不宜耗时过长;房地产案件由于涉及不动产,其本身就具备一些独特特性,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本身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些针对该类案件的专门规定与做法。将上述案件进行专门审理本身,就是将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且是从根源角度对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

(二)简单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

案件繁简分流的关键是在区分繁与简,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更好提升审判效率,主要发挥诉前多元化调解、小额诉讼、速裁、督促程序等制度的优势,使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能够在启动司法程序前或者在司法程序启动的初期得到化解,从而达到将简单民事案件分流的目的,而非在案件进入程序后考虑如何将案件控制在简易程序不进入普通程序审理这一命题上。因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中,对于何种案件可以或者不可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亦无法通过一个案件所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来判断案件的繁简。

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措施

(一)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形成专业化审判的基本模式

1、建立破产案件的专业化审理队伍。企业破产制度是一项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制度,其与普通民事案件在程序及价值取向上均有所区别,而破产案件的审理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审理破产案件不仅需要办案法官具备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基础、综合知识、经验能力,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职工分流安置,协调工商、税务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能力。将破产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实际上就是将一部分疑难案件在入口处进行了分流。

2、将家事案件归口,由专门人员进行审理。近年来家事案件数不断增加,多数家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明晰,但家事案件有当事人关系近、情感因素强、较为私密等特点,由专业化的法官来审理家事案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审判效率,有利于形成系统化审判格局,并可将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进行有效区分,增加对家事案件的特殊关注性,有利于形成专业化、集中化、系统化的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形成,也达到了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

3、房地产案件专业化审判队伍的建立。房地产案件属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受司法政策影响较大的一种民事案件,需要一支理论强、业务精、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队伍,如果能够将房地产案件作为一种专业类型案件从普通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理,那么必将有利于案件的分流管理,也有利于房地产案件这类比较复杂案件本身的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简化审理的相应程序的建立与适用

1、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首先,为不使大量的案件进入法院,使法官有精力办理疑案、难案,可实行暂缓立案交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处理,这也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最有效的办法。对于来法院起诉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交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处理,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吸纳群众威望高、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且善于做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为机构人员,充分发挥其优势,使纠纷在诉前得到解决,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可由法院立案进入繁简分流机制由法院审理解决。其次,要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基层民调组织、乡镇司法所和其他行业调解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调解格局,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这些调解资源,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进行分流,也在最大程度上做到案结事了。最后,可以在法院内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在当事人进入法院立案的第一时间,对具有调解可能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专门的法官进行调解,该项工作也可以由立案法官来完成,既对案件进行了分流也 节省了司法资源。

2、在法院内部设立民事速裁庭或专门负责速裁的审判人员,加强速裁审判实践。速裁方式审案是指对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精简的审理模式,采用这种模式审理案件,法官可以在立案后直接将原、被告约到法院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调解矛盾,法院可不受答辩期限和举证时限的制约,直接对案件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可以不制作书面记录,而直接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案件灵活掌握开庭的时间、步骤和顺序。

3、完善小额诉讼机制。英美法系不少国家和地区设立简易法院和小额法庭,有的还将简易法院内审理的案件细分为简易案件的小额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以更精简的程序更便捷的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的优点是诉讼程序简单,便于当事人参加,无论是确定庭审时间和参与方式,还是举证质证等关键程序都以简便为标准,但是具体的实施还有待完善,“以程序换时间”的做法对于公正性影响几何?对于以程序为生命的审判来说,这还是个不小的挑战,对法官而言也是一个很大的心理障碍。

4、继续深入推行督促程序的适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纠纷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督促程序,实践表明,督促程序在案件的提高司法效率、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向当事人明示督促程序简便、快捷的作用,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处理债权人为为银行、物业公司、电力公司的信用卡、金融借贷、消费贷款、物业、拖欠电费等纠纷时,督促程序在处理具有显著优势。这类案件与督促程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的程式化操作、电子化改造得到快速处理。同时,慎重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申请,对于有的当事人想拖延还款时间而提出的不合理的异议,法院应裁定驳回,不能因对方当事人只要提出异议就不加审查而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从而确保督促程序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潜在功能,对案件进行分流,缓解审判压力。

三、适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问题分析

(一)关于繁与简标准如何划分问题。对于繁与简的标准本身就是相对的,不能单纯的依据案件类型、标的额大小、当事人数量等单一的标准进行区分,很难书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就一定比一个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简单,也不能认为一格标的额500万的案件就一定比标的额5万的案件复杂,这些标准不能单一评价,还是要综合考量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说,对于最初划分的繁与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如同民事案件的各个程序之间的相互转化一样,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所以不能机械的为了划分而划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发现案件实属复杂,可立即转入普通程序。

(二)如何调动当事人积极性的问题。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程度,特别是在进行程序选择及多元调解的过程中,有很多实体及程序都很简单的案件,往往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而变得很复杂,我们要尽量避免这种人为简转繁,那么如何更好的调动当事人在这个纠纷处理程序中的积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让当事人对该制度设计的理念、拟达到的效果、尤其是当事人可能得到的好处等,有充分的了解。

(三)如何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保障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更好落实与使用。繁简分流赋予法官处理案件中更大的自主权,但又不能放任自流,各行其事。所以,要针对各类民事案件制定审理标准,明确什么必做,什么可以选择适用,维持裁判统一性。例如可以针对婚姻案件,梳理出具有共性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规定作为裁判和审理标准,既保障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又保障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四)送达程序对案件繁简分流的影响。送达问题现在已经成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疑难问题,一个简单民事案件可能因为无法送达而不能适用相对简易的程序,所以为了更好的适用繁简分流机制,那么势必需要对相应的送达程序进行简化,如前面谈到的在速裁程序中对送达程序的相应简化。

(五)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够简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程序繁琐,仍然按照查明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和庭审小结等程序进行,重复劳动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于普通程序的程序和期限规定,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径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径行开庭,不必进行庭前调查,也不必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分段进行,可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直接认证。从而,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

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制度优势

(一)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矛盾纠纷增多,法院在调解市场要素流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要承担更多责任。立案登记制实施,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此种背景下,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显得尤为急迫。面对审判质量高、案件数量多的压力,根据案件难易,推进繁简分流,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秩序体系,通过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等改革办法予以破解,以更少的司法成本取得更有效的司法成果,解约社会资源和审判资,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对接,让更多的矛盾在庭审程序外能够化解,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有利于法官的专业化管理,促进法官的专业化建设。目前审判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并不平衡,而审理繁简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显然有难易之分,在繁简案件大比例不对称的情况下,用少数水平较高的审判人员适用较难的审判方式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是配置有限审判力量的最佳选择。实行法官专业化审案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化管理法官审案业务,用其所长,用尽其才,也有利于法官不断研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好经验。同时,选拔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成立多个类型化合议庭,实行法官专业化审案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化管理法官审案业务,用其所长,用尽其才,也有利于法官不断研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好经验,提高自身的素质。案件得以科学的繁简分流,不只在客观上为提高效率创造了条件,也为最终实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价值取向创造了条件。

(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方便当事人诉讼,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使简单的案件在尽可能简单的程序中得到解决,能用更简便的程序就不启用相对复杂的程序,能促使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就尽量不进入审判、判决程序,案件的快速调解结案,降低了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也就相对的降低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了当事人自动和解和自动履行。同时,在繁简分流的过程中,针对简单的民事案件,还可以简化程序,对于简易案件法律关系都比较清楚,争议的标的不是很大,可以实行快审快结,减少当事人诉累,从而方便当事人诉讼。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法院真正做到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就会使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司法实体与程序保障,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

五、结语

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求效率,繁案精审求质量,是法院深化审判机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的一剂良方。近年来,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而法院人员编制相对稳定,积案过多已成为法院系统非常突出的问题。为解决或者缓解案件数量与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简易化”措施,案件的繁简分流便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法律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各地法院在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时存在着随意性。在提高效率的价值导向下,为规范案件繁简分流,笔者认为在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的同时应设置与案件繁简分流相适应的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案件繁简分流才能达到既提高效率又兼顾公正的目的。 我们要紧紧围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开展繁简分流工作,建立有效的繁简分流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更好的发挥司法为民,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
责任编辑:于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