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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法院:诈骗又出新招,你所不知道的“新农合”诈骗
作者:九台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0 11:07:23 打印 字号: | |
  近期, 九台法院集中审理了一批农民骗取“新农合”资金的诈骗案件,有效遏制了诈骗之风的蔓延,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这批案件大多数都是由于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工受伤后,谎称是自己在家干活时摔伤来骗取“新农合”报销款。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最终都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马某将骑摩托车摔伤的丈夫韩某送至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治疗时,对医生谎称韩某是干活时不慎从柴草垛上掉下摔伤的,并为韩某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报销手续,共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4902.60元。被告人马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甲在九台区城子街镇街道东侧公路上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左腿骨折,为骗取“新农合”报销款,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张某乙预谋后,谎称被告人张某甲是从柴火垛上不慎摔伤的,骗取医保审核人员的信任,骗得“新农合”报销款人民币10001.1元。被告人张某甲、徐某、张某乙构成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在白某家帮工时不慎受伤,谎称骨折系自己摔伤,骗取新农合报销款6000元。被告人李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二、法官提醒

“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

  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八)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根据“新农合”制度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打架斗殴等不包括在报销范围之内,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都是因以上原因致伤致残,在得到第三方赔偿后,又谎称自己受伤,骗取报销款。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首先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其次更不能因别人投机行为而效仿。

  三、法官说法

刑二庭庭长于丽颖讲,“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往往是在得到第三方的赔偿后,抱着非法占有的心理再去申请“新农合”报销款,报销款申请后,大多都自行挥霍,没有用于治疗伤病,加之他们事后将这种行为进行扩散,使得‘新农合’诈骗犯罪一再蔓延。”

刑事庭庭长李向东表示,“很多被告人因交通事故、打架等原因骗取报销款,根本不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少则几千,多则万余元,该行为更对‘新农合’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农民诈骗‘新农合’报销款,既要返还违法所得,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九台法院副院长房国华表示:“农民骗取‘新农合’报销款,一方面确实是因为制度、监管等存在着一些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本身对于诈骗报销款的行为认识不深刻,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不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司法机关,我们要树立法律权威,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审理此类案件,更应该加强宣传,提前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从而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新农合’资金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