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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全市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毒案件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19-06-24 15:01:34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为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进一步增强全民反毒、禁毒意识,长春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毒品犯罪案件,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刑满释放后从事毒品犯罪 一人系累犯从重处罚

  2017年4月30日、5月6日,被告人索某某在双阳区两次贩卖毒品约十四五克,获取毒资2997元。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与购买者联系,在双阳区内约定交货地点,向多名吸毒者贩卖毒品。2017年5月7日,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一名吸毒者以2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向索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在双阳区岭下路边,索某某向孙某贩卖给甲基苯丙胺9.02克,随即公安机关将索某某抓获。5月11日,公安机关在索某某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2.30克。

  双阳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索某某、原审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中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数量共计215.32克;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九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索某某,构成坦白、立功,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索某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3年、1997年被判处刑罚,于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其在数年的服刑期满后未能遵纪守法,反而从事毒品犯罪,危害社会,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重处罚,量刑适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帮助从缅甸运输毒品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肖某为了贩卖毒品,从纪某(在逃)处购买毒品,纪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助运输,并将装有毒品的箱子在缅甸小小勐拉一宾馆内交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到达长春市后,在绿园区一家超市门前,将装有543.97克麻古(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箱子交给肖某,肖某给付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肖某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次日,李某某在长春市火车站附近被抓获。

  后侦查机关在肖某的住处搜出冰毒429.59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并扣押了肖某为此次购买准备的毒资人民币13.5万元。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不掌握其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为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绿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

                贩卖假毒品构成真犯罪 女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女)通过微信与购买毒品的艾某联系,收取艾某人民币700元后,将一包重约0.5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颗粒放在长春市朝阳区一快餐店旁由艾某取走。9月6日,双方约定再次交易。当日13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一家超市门前,正准备交易的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杨某某身上搜出并扣押疑似毒品的三包白色晶体颗粒,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包白色晶体颗粒(共计1.76克)均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次贩卖“毒品”。杨某某将未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管制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的物质确认为真毒品而出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无视国家的禁令故意贩卖“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宽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疑似毒品予以收缴,毒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小区门口贩毒被抓获 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两次

  2019年2月12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榆树市一小区门口,在孟某某车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某冰毒0.15克。当日,榆树市公安局城发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贩卖毒品,民警将于某某抓获。案发前,于某某曾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罚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400元。因吸食毒品,2017年11月、2019年2月,被行政拘留两次。

  榆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榆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长春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