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全省法院开展“夏日闪电”专项活动以来,宽城法院执行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完善工作机制,升级查控手段,穷尽执行措施,对老大难“骨头案”加大执行力度,展开执行攻势。近日,在宽城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顺利执结了一起加油站腾迁“骨头案”,并成功将涉案加油站及附属设施归还给申请人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
原来,2006年8月19日,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甲方)与丛某(乙方)签订了《加油站出租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占地面积1632.8平方米,建筑面积267.28平方米的平房租给被告使用,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
2017年7月28日,奋进乡政府出于整体发展规划考虑,向丛某作出了《加油站出租协议终止通知书》,要求丛某搬离加油站,并归还相关手续。2017年8月25日,丛某去世后,该加油站的实际经营人变为其继承人刑某,但刑某拒不搬离,2017年11月2日奋进乡政府将刑某诉至我院。2018年3月28日,我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加油站出租协议书》到达规定期限,被告刑某向原告返还承租的加油站及附属设施。判决后,因刑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28日,奋进乡人民政府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涉案加油站进行走访调查,经查,2018年11月,被执行人刑某已将加油站的相关手续归还给奋进乡政府,但在交接加油站及附属设施过程中遭到被执行人刑某的舅舅丛某江阻拦,导致未能成功移交。此后,丛某江通过伪造公章将涉案加油站的经营者变更为其本人,并与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石油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代为经营加油站。在执行法官与丛某江多次沟通后,丛某江始终不同意归还加油站。经研究,我院决定对该加油站进行强制腾迁。考虑到执行标的物为一个正在经营的加油站,里面存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执行法官向专业人员了解加油站的安全风险以及隐患的排除方法,提前做出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安排专人在腾迁时对油罐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随后,我院又向石油公司下发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停止向该加油站提供经营用油,将工作人员安全平稳撤出涉案加油站。
为保证百姓的安全,我院不仅制定了应急预案,采取了安全措施,腾迁当天,主管副院长亲自挂帅,执行局法官全体出动,执行法官再次与丛某江进行沟通,向其释法明理,并严厉告知,如其执意不履行,我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于压力,丛某最终同意自行从涉案加油站撤出。至此,影响该案执行的障碍彻底排除,拉锯三年的“骨头案”得以执结。
在“夏日闪电”开展活动开展过程中,宽城法院下大力气攻坚执行难案、“骨头案”,在悉心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促使一批执行难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