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9 16:27:26 打印 字号: | |


 

充分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深化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对执行案件全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分段集约】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执行案件全流程分解为执行启动阶段、执行实施阶段、终本结案管理阶段。各阶段可以集中实施的执行行为以集约方式进行,优化配置执行资源。

第二条【分工负责】执行启动阶段工作包括立案审查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财产网络查控、异地事项委托、足额结案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完成;执行实施阶段工作的核心工作包括财产线下查控、现场清空处置、评估、网络拍卖、行为执行、案款分配、执行和解等判断性事项,由执行实施团队完成;终本结案管理阶段工作包括终本案件检查、及时启动恢复执行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办理。

第三条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制度,执行实施团队应按照执行公开的要求,以日志形式记录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全面记录执行全过程。执行流程的各环节、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流程管控】执行流程管控采用期限明确的格式化《执行流程节点表》随卷流转,实现全程留痕,各节点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完成执行措施,在流程表对应栏填入完成时间并签名。《执行流程节点表》由实施团队成员共同签字后,归入副卷备查。

第五条效率优先】执行流程各阶段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措施,以保证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执行案件无法定理由四个月内未结案的,由各实施团队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二章  执行启动阶段

 

第六条【立案核查】执行指挥中心向诉讼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进行立案核查,包括下列事项:

1.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外地的,说服申请执行人到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执行;

3.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审查其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填写《移送执行表》。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不予立案;

《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2)以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3)随卷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的财产情况;

(4)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情况;

(5)移送执行的时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及证明文件;

5.执行标的是否明确,执行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6.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第七条密钥验证】指挥中心通过全国身份查询密钥、统一社会代码密钥,再次查询当事人身份,查看案件审理阶段电子卷宗,核对当事人身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初次接待】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2.核对执行立案信息。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自然状况(实际住址、户籍地与居住地证明、是否离开一年以上证明、法人代码信息、经营状态、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3.审判阶段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材料;

4.征询关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

5.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起拍价的方式等;

6.确认收款账户;

7.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记录在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九条【网络查控】指挥中心应当在初次接待结束后立即启动“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点对点”和“总对总”系统反馈表入卷流转。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及时打印入卷;

2.申请执行人举证或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本市辖区范围之外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第十条文书制作及送达】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制作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初次接待未能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法发出或退回的,立即将退回手续转交执行实施团队。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指挥中心直接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十一条关联案件查询】指挥中心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关联执行案件管理和执行的规定》先行查询执行关联案件,报局长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再行分案。原则上对于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身份互换的关联执行案件交由同一实施团队办理

第十二条繁简分流】执行案件统一立案到指挥中心主任名下,在完成初次接待,文书制作送达、网络查控、关联案件甄别处理后,最迟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繁简分流,简易案件由指挥中心办案团队执行,普通案件由系统自动分配到实施团队。实现简单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执细办。

下列简易案件直接结案,不再流转:

1.经网络查控或诉讼保全能够足额执行结案的,由指挥中心直接办理结案;

2.对低于中院受理标的额的知识产权、仲裁裁决、刑事附带民事等实施案件,由指挥中心直接指定基层法院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案件的指定执行需报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执行实施阶段

 

第一节 执行查控

 

第十三条【案件流转】执行指挥中心移交案件后,按照下列原则分流实施:

1.立案庭将保全案件依序分配至三个实施团队法官助理办理。保全标的物在辖区外的,原则上应采取事项委托方式进行,情况紧急或不宜委托的除外;

2.指挥中心流转的执行案件,执行处内勤应在一日内登记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同时将案件移送表复印件移送专门负责房屋、土地线下查询人员进行集中查询,集中查询人员应于三日内将查询反馈材料返回实施团队员额法官。

第十四条【查控财产】实施团队员额法官接收案件后,应立即核对指挥中心移交财产清单所载财产类型(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数量、查封顺序及查封期限, 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土地、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线下查控工作。

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方式】查封、扣押一般动产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现场制作扣押清单,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入卷备查。形成扣押笔录并确定保管人。

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房屋、土地等)、特定动产(车辆等)或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采矿权等),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当通知建筑物的管理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符合办理预查封登记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

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送达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冻结,同时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该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财产控制告知及责令履行】采取控制性措施后七日内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明细及期限。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于期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十七条【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十五日内完成调查确认,制作冻结债权裁定书、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裁定书及履行债务通知书直接送达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符合条件),停止执行;十五日内未提异议的,直接裁定执行。

债权未到期的可以制作冻结债权裁定书并送达次债务人,待债权到期后,再行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第十八条惩戒措施】实施团队发现被执行人未申报、申报不实、有财产而不如实申报、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应当立即做出包括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罚款、拒执、边控等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且在系统中完成惩戒措施的信息登记及文书制作、审批工作。

 

第二节 财产变现

 

第十九条【评估前动产调查】涉案动产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1.有无质押,调取质押合同,核实质押权人及质押金额;

2.是否实际扣押,是否异地存放;

3.轮候查封的,调取所有前手查封材料和涉案金额,本案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且首封法院未及时处置财产的,需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评估前调查】涉案股权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1.调取股权所在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核实经营状态;

2.到股权所在公司调查实际经营状况。

第二十一条评估前房屋调查】涉案房屋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权属登记调查

1.产权备案登记或者预登记情况,是否需要测绘;

2.抵押或者预抵押登记情况,调取抵押合同,核实抵押权人及抵押金额;

3.查封顺序、期限情况,及时进行续查封;

4.轮候查封的,调取所有前手查封手续和涉案金额,本案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且首封法院未及时处置财产的,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

5.是否属唯一住房,是否共有,是否属农村住宅。

(二)现场调查

1.张贴查封、评估拍卖公告;

2.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使用情况。房屋结构、朝向、装修程度、有无电梯等;是否闲置、自住或他住,屋内存放物品种类及数量。对使用人告知法律权利和义务。调查情况需形成笔录入卷;

3.案涉房屋存在租赁的,现场询问租赁人并提取租赁合同,冻结租赁费用;

4.是否欠缴物业费、电费或者水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评估前土地调查】涉案土地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权属登记调查

1.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调取土地边界图;

2.确认土地性质,出让土地,了解是否欠付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函询是否同意处置;集体所有土地,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处置;

3.抵押登记情况,调取抵押合同,核实抵押权人及抵押金额;

4.查封顺序、期限情况,及时进行续查封;

5.轮候查封的,调取所有前手查封手续和涉案金额,本案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且首封法院未及时处置财产的,需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

(二)现场调查

1.张贴查封、评估拍卖公告;

2.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是否闲置,自用或他用;

3.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情况。房屋有产权的,登记查封;房屋无产权的,公告查封。公告查封需拍照入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强制腾迁

1.涉案不动产需要腾迁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迁出;

2.逾期未迁出的,制定强制腾迁预案;

3.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或者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邀请公证人员全程公证,并同步录音录像。腾空清理出的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承租人、保管人、现居住人、非法占有人等)的物品,执行法院可以对该物品张贴封条,指定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保管,并通知权利人限期三十日内领取。权利人拒不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财产变现后权利人仍未领取变价款的,执行法院对该变价款进行提存。

第二十四条评估启动】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且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执行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十日内提交评估拍卖申请,同时制作笔录附卷。申请执行人逾期不提交申请的,经合议庭评议,执行实施团队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措施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评估拍卖及是否同意流拍后接收财产抵债,明确申请执行人无确实充分理由逾期不提起评估拍卖申请,人民法院将视为其放弃对该标的物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终结执行案件,同时停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逾期不提起评估拍卖申请,导致案件终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就是否作出认定案件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停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以及解除限制消费令进行评议,并于五日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申请评估拍卖的,执行实施团队立即启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程序。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送达】执行实施团队收到网络询价或评估报告后,应当于五日内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人及已经申请参与本案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等)送达。符合拍卖条件的,十五日内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第二十六条【拍卖前清空】执行法院拍卖房屋的,除存在先于抵押或查封的租赁外,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应确保在拍卖后能清空交付。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二十八条拍卖事项告知】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保留价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起拍价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第二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第三十条保证金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

第三十一条重要拍卖事项的确定程序】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拍卖财产价值巨大或案情疑难复杂的,执行实施团队还应制作书面报告,层报处长、局长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变卖】拍卖财产经二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变卖公告应当于第二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

第三十三条以物抵债执行实施团队应当于每次拍卖、变卖流拍后五日内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是否愿意以该次流拍价接受拍卖、变卖财产抵债。

第三十四条确权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作出确权裁定,并在价款全额或差价交付之日起十日内向买受人或承受人送达。财产所有权自确权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转移。

第三十五条【拍卖财产交付】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确权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财产交付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依法不能交付的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变更手续的财产,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确权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机关。

 

第三节  执行案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一案一账号】 执行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专户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者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三十七条【账号管理】 执行案款管理账号按照权限由执行局长、执行处长和执行员使用并设置密码,严禁授权他人使用。执行案款认领、发放采取分级审批管理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账号告知】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中向被执行人告知执行法院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现金收取禁止】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案款认领】实施团队员额法官应当在案款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案款管理系统上完成认领工作。

第四十一条【案款发放之一】实施团队员额法官应当在执行款到账后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执行款发放需经执行实施团队长、执行处长、执行局长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发放的,实施团队员额法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报处长签字同意后入卷备查: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实施团队员额法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四十二条【案款发放之二】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由执行实施团队进行审查,并层报处长、局长。

第四十三条【案款发放之三】发放执行款时,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填写执行回款签批单,制作执行回款转款说明。执行回款转款说明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处长或局长批准后,连同执行裁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第四十四【案款管理】指挥中心应对“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超过二十日未发放的,告知执行实施团队长、执行局长。

第四十五条【案款凭据保存】执行实施团队在执行款发放后,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盖公章),并连同执行款的收发凭证(如进账凭证、出账凭证、案款管理系统发放成功的截屏图片等)一起附卷归档。

 

第四章 终本结案管理

 

第一节 终本调查及复查

 

第四十六条终本案件调查】 对于经“五查”未发现财产或发现财产但不宜处置的实施案件,实施团队员额法官应及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查控、惩戒和威慑措施:

1.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线索明确、具体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于收到线索后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及时层报处长,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准许。准许审计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及时启动审计调查程序;

5.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6.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及时层报处长,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准许。准许悬赏调查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及时制作悬赏公告,启动悬赏调查程序;

7.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实施团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8.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9.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第四十七条【终本案件复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于执行期满二十日前交指挥中心进行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指挥中心签发意见后交回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约谈申请执行人,制作终本裁定书,结案并归档。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由执行实施团队继续办理。

第四十八条【终本案件归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四十九条【财产续行查封告知】案件长期和解终结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实施团队员额法官应当制作财产续行查封告知书,与执行结案裁定书一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告知书载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明细及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期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第二节 恢复执行

 

第五十条【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由原案件承办的执行实施团队负责核查财产线索并恢复执行。

经执行指挥平台反馈有财产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指挥中心应当于五日内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并直接交立案庭立案恢复。

 

第三节  文书签发、事项审批及合议

 

第五十一条局长审批、签发】下列文书等材料由执行局长审批、签发:

1.失信决定书;

2.限制消费令;

3.搜查令;

4.腾迁公告;

5.罚款决定书;

6.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7.拘传票;

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上述事项除第7项外均需合议庭合议。

第五十二条执行处长审批、签发】下列文书等材料,由执行处长审批、签发:

1.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2.评估、拍卖、变卖裁定书;

3.以物抵债裁定书;

4.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手续;

5.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6.退执行回款签批单。

上述事项除第4、6项外均需合议庭合议。

第五十三条团队长审批、签发】其他文书和各类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由执行实施团队长审批、签发。团队长承办的案件,由执行处长审批、签发。

第五十四条异议权告知】执行措施及结案文书等涉及当事人异议权利的,应当在法律文书载明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分工合作】在开展执行案件分段集约工作模式过程中,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实施团队之间要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基层人民法院可配套制定相关工作考核标准,将执行办案质效和执行事务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