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 强保障 出实招 长春中院发布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09 11:14:48 打印 字号: | |

4月9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疫情防控以来,全市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情况及民商事典型案例。新华网、吉林日报、长春日报、长春广播电视台等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长春中院迅速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程凤义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立足审判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强化立审执各项诉讼服务机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推出14条政策措施,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长春中院研究室主任曹继帅介绍了全市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情况。全市法院大力推行线上诉讼,对承担疫情防治防控任务企业的涉诉案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力争快审快结。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救助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企业司法成本。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主动对接企业,帮助企业解决难题8件。全市法院网上开庭680件,网上立案7014件,网上立案率达82.65%,电子送达14512次,为企业提供立案绿色通道85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积极引导双方和解,暂缓采取失信惩戒、处置企业财产等措施,全市法院促成202件涉企案件达成执行和解,涉案执行标的6302万元,实际到位3750万元,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长春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房红发布全市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十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各行业各领域,涵盖建筑施工、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等各类案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秉持能动司法、善意审判理念,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善意诉讼,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互利共赢,共克时艰。长春市两级法院积极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及时转变审判方式,通过互联网开展“云审判”“云调解”,快速化解涉案企业矛盾纠纷,帮助支持企业摆脱暂时困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不误”。



最后,长春中院副院长尹彦久解读了长春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两级法院将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一是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分流、调解、速裁、快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为当事人提供多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二是依法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坚持调判结合,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难点问题,精准把握企业差异化司法需求,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温度,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坚持审判工作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深化智慧法院成果运用,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和调查研究,坚持能动、协同、创新的司法理念,针对服务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司法问题,提早预判,尽早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工作成效。
新闻发布会由长春中院宣传教育处处长张玉卓主持。


全市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典型案例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南关区某某超市

等56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长春中院 知识产权庭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南关区56家超市销售侵犯第19710号“”商标专用权的“中华”牌铅笔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疫情原因,该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做好防控工作同时顺利完成庭审工作,创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审理方式,让身处上海市的原告代理人通过网络视频参与庭审、让身处长春市的被告经营者们有时间间隔地依次到庭参加庭审。同时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该庭加大了案件调解力度,本次侵害商标权纠纷共收取56件案件,成功调解46件,最终以82%的案件调解率完成了此次审判工作。

 

孙某某与辽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长春中院 民二庭

 

2017年7月12日,孙某某因外伤到辽源某医院住院治疗,因术后感染,先后住院六次,并在大连辽渔医院行右下肢截肢术。孙某某将辽源某医院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辽源某医院赔偿孙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33809.85元。辽源某医院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期间,基于疫情防控因素无法开展庭审工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分管院长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纠纷职能,采用电话沟通方式,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依法保障患者的诉讼权利,又坚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工作,使医护人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对新冠肺炎的战“疫”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吉林省某药业公司与某集团吉林医药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长春中院 民四庭

 

某集团吉林医药公司从吉林省某药业公司购买药品,并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买方已支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未向买方发货,尚欠货款586500元,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审理期间正值疫情高峰,且某集团吉林医药公司总部位于沈阳市,该公司即便胜诉,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手续仍需沈阳总部盖章,必然涉及到长沈两地的人员流动,为防疫工作增加了负担。二审调解结案,一方面使某集团吉林医药公司能得到胜诉的款项,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吉林省某药业公司因其工作人员贾某某诈骗而遭受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兼顾企业双方利益,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了企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缓解了疫情期间企业的经济压力。

 

 

刘某某与沈阳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长春中院 民五庭

 

关于沈阳某商贸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公司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无法经营,劳动者亦无收入,为了缓解双方经济压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努力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积极协调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最终,双方分别向该院撤回起诉及上诉,刘某某收到了沈阳某商贸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案件得到了实质化解。本案对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鼓励协商解决劳资纠纷起到积极引领作用,不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节约企业用工成本,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了法律支持,更为长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长春某汽车租赁公司与矫某、叶某

租赁合同纠纷案



宽城法院

 

长春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租赁给矫某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车损,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以致长春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矫某、叶某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并支付租赁费用等。因车辆损失需要评估,会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和经济负担。考虑各方遇到的困境,经该院主审法官组织调解,案件圆满化解,既解决了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尽快复工的困境,同时也缓解了个人眼下的经济困难,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长春市某银行与曲某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宽城法院

 

长春某火锅幸福街店实际经营者曲某及相关人员向长春市某银行借款110万元,用于企业设备采购。2020年春节后,受疫情影响,长春某火锅幸福街店处于停业状态。曲某等人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长春市某银行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曲某等人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第一时间联系长春市某银行,引导其充分考虑疫情期间餐饮行业面临的困境,给予民营餐饮企业宽限期。2020年3月25日,长春市某银行与曲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曲某等人分五期偿还长春市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一方面维护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保障了餐饮企业的生存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吉林某工贸公司与长春某装饰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朝阳法院

 

长春某装饰公司与案外人朱某存在挂靠关系,朱某以长春某装饰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吉林某工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吉林某工贸公司以长春某装饰公司欠付货款为由诉至法院。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基础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及立案庭与长春市建筑业协会对接,将本案委派至该协会进行调解。吉林某工贸公司、长春某装饰公司及朱某均到场参与调解,并就欠付货款的给付时间及方式达成三方调解协议。本案最终以吉林某工贸公司撤诉结案。本案通过建筑业协会进行调解,案外人不受案件当事人的限制,可直接参与调解过程并达成调解协议,促进了案件的实体解决,提高了司法效率并促进了诉讼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李某某与某教育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道法院



某教育投资公司因欠借款50万元被李某某起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某教育投资公司名下7个银行账户。立案后,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反复沟通调解该公司向李某某及时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并结案。结案时亦是疫情严峻时期,该公司急于申请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缴纳税款。该院接到解封申请后,在一天内辗转5家银行解除对该公司名下7个账户的冻结。受诉法院积极作为,组织双方反复协商调解,达成调解后,一方面使债权人及时收到款项,另一方面债务人被冻结账户快速解封,有助于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疫情期间,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深入一线,及时依法解封,为企业复工创造良好条件,多措并举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为民情怀。

 

长春某安装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净月法院



长春某安装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及《制作安装开关柜及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长春某安装工程公司如期完工并按时交付使用,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欠付工程款达270余万元,产生违约金160余万元。为此长春某安装工程公司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净月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可欠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并承诺还款,但表示因疫情影响销售遇阻、回款困难等,违约金过高无力承担,申请法院调解解决。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释法明理,促成调解结果。3月2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人将欠付工程款270余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转到长春某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法院通过结合当下的特殊情况,引导双方妥善处理违约金问题,在疫情期间为复工复产的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使双方企业实现了共赢。

 

长春某物流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净月法院

 

陈某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在长春某物流公司工作,长春某物流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陈某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长春某物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考虑到陈某家在外省,又恰逢春节,购票不易,定于购票容易的2月份开庭。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主审法官决定网上开庭,线上审理,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该院坚定大局意识,坚持司法保障不缺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通过网上开庭等信息化手段,将线下诉讼服务转变到线上,实现了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不误,疫情期间司法为民“不掉线”。 


 

 
责任编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