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必需品”
作者:梁欣华  发布时间:2019-11-12 14:50:56 打印 字号: | |

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载的裁判文书数量看,股东知情权诉讼自2014年以来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8年此类诉讼数量增至3000多件。虽然从案件数量上看,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小众案件,但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股东知情权实为“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了解股东知情权及股东为行使知情权而进行的诉讼。

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来讲,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可复制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从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体看,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具体为:公司章程登记的股东、工商登记的股东、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股东会决议确定为公司股东。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将公司作为被告,而非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行使程序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穷尽诉前程序,在此前提下仍不能保障其知情权的,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股东知情权的诉前程序包括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公司拒绝查阅请求后,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股东提出的书面请求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超过15日仍不答复的,股东方可诉讼。

从引导股东谨慎、善意行使知情权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股东滥用知情权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知情权诉讼虽是小众诉讼,但是却是对中小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诉讼,是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进而进一步维权之基础,与此同时,股东知情权应当在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行使,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