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尽管在各地政府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已经趋于整体可控的稳定状态,但疫情对于市场的短期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企业资金链受到影响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文化旅游、酒店等行业业绩明显下滑、租房经营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等。
疫情影响反映到司法实践过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的主要诉讼类型有:一是受疫情影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金融机构要求确认中小投资者入股的公司债务提前到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是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直接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三是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
针对以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意见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疫情期间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工作指引》。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14条政策措施,为本地中小投资者抵御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积极参与市场投资经营活动,及时注入了更符合地区经济特点的强心剂,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