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工作规定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20-01-05 13:31:59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材料收转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的方便群众诉讼,服务审判一线,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本院诉讼材料的收转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讼材料收转窗口设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九号窗口,负责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材料的收转工作。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工作,为诉讼当事人以及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诉讼材料是指由本院受理后进入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的案件所涉及到的各类书面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向诉讼材料收转窗口递交诉讼材料时,应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上填写诉讼材料的案号、办案人姓名、发往部门、材料名称及份数、提交人名称和电话、交件日期、退件地址等内容,并注明诉讼材料是否为原件。

第五条 负责收转诉讼材料的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认真核对收取的诉讼材料与当事人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清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经核对无误后,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清单》上加盖“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并注明日期,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立案庭留存。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诉讼材料的内容确定归口庭、处、室,并及时通知各庭、处、室。

第六条 各庭、处、室内勤应在接到通知当日下班前领取诉讼材料,同时在立案庭留存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各部门收取材料后,发现当事人递交的材料需要退回的,由各部门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责任编辑:长春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