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0:25 打印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防控疫情工作部署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现就做好防控疫情期间长春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长春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形势,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长春两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和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

3.充分推广应用移送执行平台开展工作,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4.长春两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鼓励并支持当事人利用线上平台联系法官、缴收执行案款等。

5.有关案件需要跨域执行的,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层报市中院及省高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确有紧急事项需委托的,层报市中院及省高院协调处理。

7.防控疫情期间,长春两级法院要注意保护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可视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告知并做好申请执行工作

8.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为被执行人的,原则上暂缓对其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采取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有效监管下允许其处置、融资或继续经营使用。

9.牢固树立谦抑执行、善意执行理念,依法审慎使用执行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活动对涉企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被执行人财产能“活封”的尽量不进行“死封”,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10.防控疫情期间,长春两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收拘的,应当暂缓采取拘留措施。

11.长春两级法院要切实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确保在防控疫情期间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建立执行系统防控疫情值班报告制度,下级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要求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市中院报告本院执行干警健康状况,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涉执行突发事件。要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作用,保证所有执行干警24小时联系渠道畅通,同时,保持移动执行平台24小时开机运行。

12.长春两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上述通知要求。凡因工作不力或执行指挥系统运行不畅贻误时机,或不守纪律,不规范执行,影响防控疫情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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