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听说某银行的信托理财产品收益高,兴冲冲到该银行准备购买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客户经理接待李某后,问都没问就为李某推荐了某款产品并办理了相关购买手续,当李某问及有没有风险,客户经理说:“李先生,您就放心吧”。过了几天,李某看到媒体报道,该理财产品正面临亏损,持有人可能会遭遇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
案例二:
张某是一家银行客户经理,在接待前来准备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王某时,详细地询问王某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以往的投资经验和投资过的理财产品类型以及能够承受的投资损失额度后,还对王某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评估测试。根据评估结果,王某属于稳健型投资者,张某向王某推荐了一款低风险理财产品并说明了该产品的收益情况、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王某对该产品进行了全面了解后,决定购买。购买后按照产品实际盈利情况获得了收益。
为何李某和王某投资之后面临的情况如此迥异呢?这主要是因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程度不同造成的。在中小投资者日渐活跃于金融消费市场的今天,金融机构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早已成为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参与投资活动时“知己知彼”,避免遭遇超额投资风险的必要保障。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既包括金融机构必须了解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并对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评估,同时也包括向消费者揭示、告知其将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将要参与的投资活动的收益与主要风险,并将适当产品推荐给适当的客户。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既是金融机构“卖家应尽职责”的主要体现,也是金融消费者“买家自担风险”的前提。
案例一中的李某是否可以起诉银行赔偿其的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损失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金融消费者因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起诉的案件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合理推荐的义务,将由金融机构承担赔偿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的责任,实际损失既包括损失的本金,也包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消费者有必要配合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
消费者从事金融消费、参与金融投资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提供信息并听取金融机构的合理化建议。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金融机构的合理建议导致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进而产生投资损失的,金融机构免于赔偿。
了解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中小投资者们是不是感到投资起来心里更踏实了呢。